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午公布了全文内容,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张律师已经完成了对所有条款的解读, 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陆续以转发分享,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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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被确认违法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怠于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劳动者在争议期间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因素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解读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类案件最近几年越来越常见,尤其对于工作时间短、再就业能力弱的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被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后的工资,但劳动者可以主张多长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很多地区明确的是跟征求意见稿一样的意见:劳动者可以主张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但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到支持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
2.工资标准如何计算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些地方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八条明确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仅包含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收入(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而排除偶发性、附加性收入,这样就扣除了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非常规性奖金、风险性收入、一次性补贴等项目。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就采纳了标准(基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作分类方式,(2014)鲁民提字第1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得到支持后该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说明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类单元构成。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辅助工资,即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它通常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消耗所给予的报酬。常见的有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4.①《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将民法典中的双方违约各自担责条款引入劳动争议处理依据中。
②并将过错调整为双方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过错,尽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只能作出是或者否的认定,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只能全额或者无的认定。但劳动者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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