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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却频频现身竞争对手地盘,前东家索赔近百万。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离职前,甲公司与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甲公司及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如违反协议需一次性赔偿王某离职前12个月薪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协议附件载明:与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乙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后王某提出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甲公司通过快递及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王某送达《竞业限制义务通知》,通知载明,王某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4个月,自离职日起算;甲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750元。

然而,甲公司发现王某无视竞业限制协议,多次出入乙公司办公场所,且王某出入乙公司办公室是通过指纹开锁的方式。

甲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根据协议赔偿违约金780000元并退还补偿金39000元、赔偿调查费144000元。

仲裁委支持甲公司的部分请求。王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二、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390000元;三、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一次性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39000元。

王某与甲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黄莹

本案中,王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王某与乙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中,乙公司员工提供的电子邮箱域名为乙公司的拼音,多次询问关于另一公司开票、方案报价、客户接待报备等情况,王某回复感谢等内容;以及甲公司所提供的视频中,王某在离职后多次出入乙公司办公场所;法院认定王某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甲公司请求王某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9750元,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4倍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王某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其所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相差悬殊,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违约情况、主观恶性程度、离职前工资水平等因素,酌情确认违约金数额以王某离职前工资标准计算一年,即3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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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妥善审理涉竞业限制案件,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择业权,规范人才有序流动,也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与公平竞争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司法实践。

法官提醒,竞业限制作为企业守护自身商业秘密、维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手段,随着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经营信息。人才流动是常态,公平竞争是底线。员工有权追求职业发展,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前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了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且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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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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