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广西法治日报第4版

主动履行是法定义务,诚信守法方能长远。三江侗族自治县的茶农老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现“信用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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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老梁等5人为发展茶叶产业,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每人借款3万元,并签订联保协议书,约定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后因经营不善,5人没能按期还款。为此,银行将5人诉诸法院。2017年,法院判决5人各自偿还3万元贷款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5人都不主动履行,银行于2018年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江法院依法将5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今年2月,老梁主动联系银行,偿还其个人名下3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考虑到老梁因经营失败导致履行困难,但仍有诚信还款意愿,便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他的失信限高措施。

02

法院审理

三江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老梁已履行其个人债务部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尽管老梁仍需对其他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主动还款行为体现了诚信意识,应予鼓励。法院依法解除对老梁的失信“限高”措施,助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惩戒不是目的,诚信才是根本。老梁虽因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款,但其主动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值得肯定。法院依法解除其信用惩戒,既是对诚信行为的鼓励,也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助于引导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对于主动履行、诚实守信的被执行人,法院始终坚持“惩戒与修复并重”原则,依法给予信用修复机会,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据了解,近年来,三江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注重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及时解除信用惩戒,助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暂时无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计划而非逃避执行。法院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诚信履行的主体给予正向激励,让“守信者受益”成为法治共识。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三江法院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编辑:李炫葵

校对:成彦彦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