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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假借“订单农业”名义设置骗局、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多地屡有发生,严重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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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订单农业”骗局宣传册

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以小众品种行骗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以“包技术、包产量、包回收”为噱头,兜售鹿角灵芝菌菌包,诱骗15户种植户签订种植合同,累计支付该公司49.25万元购买鹿角灵芝菌菌包21836包。实际种植过程中,菌包大面积霉变,产量、收益远未达承诺目标,造成种植户经济损失46.25万元。经查实,该公司虚假宣传鹿角灵芝菌产量,夸大实际产出能力;虚高定价诱骗,宣称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600元回收鹿角灵芝菌成品;刻意隐瞒种植条件,在种植户签订鹿角灵芝菌种植合同前,不告知温湿度控制、卫生环境等核心种植要求,直接导致菌包无法正常出菇或霉变,种植户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鹿角灵芝菌,该公司自然免除“高价回收”的合同义务,利用小众农业品种技术门槛高、标准不健全的特点,以“订单农业”之名行诈骗之实。

(二)警示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利用小众农产品设下的骗局。食用菌(如鹿角灵芝菌、金耳菌)、中药材(如天麻、石斛)、特色畜禽等领域中的一些小众品种,往往技术门槛高、市场行情波动大、相关标准不健全;农民群众对此类信息了解有限,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广大农民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所谓“投入风险低、收益回报高”等诱人承诺,尤其对不熟知的领域,更要谨防上当受骗,不要被骗子的花言巧语和包装手法所蒙蔽,天下绝没有“一本万利”的好事。

案例二

设置合同陷阱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长期、大规模地进行虚假宣传,刻意强调其供应的雏禽养殖具有“低投入、低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并承诺养成后将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回收成禽,忽悠意向养殖户与其签订合同,而禽苗销售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经查实,该公司自注册以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共计32批次、89450只禽苗,货值金额742145元,均未取得任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还设计“陷阱合同”,强制约定养殖户必须按照公司提供的技术规程进行饲养,并要求购买指定饲料和接受指定诊疗服务,以及设置提供保险、征信等不合理的附加义务。养殖户高价购入禽苗并投入养殖后,该公司以养殖户“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为借口,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养殖户前期投入血本无归,蒙受经济损失。

(二)案件警示

该案是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利用合同陷阱设下的骗局。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精准宣传“低风险、高回报”等农民群众在意的诱人承诺,却在合同中精心埋设“陷阱”,迷惑性极强。因农民群众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签约时难以识破这些隐蔽条款,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养殖业具有一定风险,广大农民群众切勿轻信网络平台上的虚假承诺,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畜禽,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合约内容,避免落入合同“陷阱”导致血本无归。

案例三

缺乏实体产业支撑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塑造“大型企业”形象骗取农户信任,与其签订“代养合同”销售雏禽并承诺回收成禽。经查实,该公司实际仅设办公区与小型中转库房,并无配套孵化厂及养殖基地,其在网络平台展示的“规模化养殖场”等所谓“生产基地”视频内容实为虚构。该公司向养殖户累计销售来源不明的雏禽9000羽,与其签订的合同,条款设置模糊,回收标准不明,且恶意操控所谓“养殖达标率”,单方面加重养殖户违约责任,同时免除自身回收义务;即便少量家禽存活,该公司亦以“体重不足”“品种不符”等借口拒收,蓄意将养殖风险与损失全部转嫁给农户,致使农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警示

该案是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利用空壳公司设下的骗局。骗子公司通过租用场地设备,虚构企业“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等假象,掩盖“空壳”本质,实际既不掌握养殖技术,也没有农产品后续销售或加工渠道,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订单农业”一定要增强辨别能力,选购农产品时需查验企业资质,拒绝无正规手续的“三无”产品,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品种、质量标准、售后保障等条款,并保留票据、宣传资料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例四

销售假劣农资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假借“订单农业”模式,与省内多家种植户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以承诺高价回收商品大豆为诱饵,捆绑销售其购进的伪劣大豆种子。经查实,该公司将34850kg无标签、来源不明的商品大豆,冒充大豆种子高价销售给种植户,仅西充县4家种植户即购买6109kg,支付货款14.44万元。经抽样检测,该“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为不合格产品。种植户使用该批伪劣种子后,大豆出现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据统计,直接减产率高达70%。该公司利用“订单农业”合同制造高价回收假象,核心目的在于诱骗农户购买其提供的假劣农资(种子)。其行为不仅导致种植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订单农业”应有的互信合作基础。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幌子,通过高价收购承诺诱骗农户购买假劣农业投入品牟取暴利的违法案件。不法分子精准抓住农户追求高收益的心理,以“高于市场价回收”为诱饵,将本应作为食用、榨油等用途的商品大豆,违规当作种子销售,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导致大豆种植减产、绝收,不仅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也直接侵害种植户切身利益。广大农民群众在购入农业投入品时务必要严加甄别,从正规渠道正规厂家购入,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

隐瞒重大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农户李某在其种植的30余亩柑橘园中,轻信收购商刘某虚假宣传,将刘某提供的无任何包装标识的灰色粉剂兑水施用于即将挂果的柑橘树。刘某宣称该粉剂具有促使柑橘提前成熟上市、增加甜度的效果,并承诺对使用该粉剂的柑橘提高收购单价0.1-0.2元/斤。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抽样检测,该灰色粉剂样品砷含量高达39794.3mg/kg;成熟柑橘样品检出砷含量。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该灰色粉剂属于农药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9号》,砷类农药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使用。农户李某在柑橘种植中违法使用含有高浓度砷的禁用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

(二)警示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唆使农户违法使用禁用农药以牟取暴利的案例。国家明令禁止在果树上使用的农药(如砷类),其危害性已被科学证实。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需生产者守法自律。农户应坚持科学种植,依靠正规农技指导和合格投入品提升品质与产量;对来源不明、无标识、夸大功效(如“催熟增甜”)的“神秘药剂”必须高度警惕,切勿轻信收购商等非专业人士的虚假承诺;清晰认知并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禁令,任何“特效”宣传均不能成为违法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理由,否则将面临严厉法律制裁。

广大农户请注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拒绝高回报诱惑

核实企业资质

审慎签订合同

保留交易凭证

发现问题请及时向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成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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