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杀人后临时起意窃取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在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前,为防止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察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一方面,由于盗窃行为未完成,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目的尚未实现,属于盗窃未遂;另一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的动机既有抗拒抓捕的性质,也有排除妨害的性质。对于这种行为是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还是适用《刑法》下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转化型抢劫处理,还是认定为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等情况的发生,完全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必然意识到其已不可能继续通过秘密窃取方法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无论其选择逃跑还是改变犯罪手段以继续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实施的前期行为业已构成盗窃未遂。如果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转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达到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属于犯意转化,其后续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典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宜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因此,无须以盗窃罪(未遂)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即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重罪吸收轻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行为同时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可能还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持枪抢劫的,可能还构成非法持有抢劫罪等,但这属于竞合犯,以抢劫罪吸收相关犯罪即可,不必另行定罪。

获嘉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