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预拘留通知书
(2025)陕0725执379号
预被拘留人:唐秀梅,女,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武关镇段湾村沈庄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76111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725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泽与被执行人唐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秀梅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依法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其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要求,现对唐秀梅发出预拘留通知书,正告预被拘留人唐秀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强制实施拘留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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