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闫晶晶等8人请查收诉讼文书!
泽州县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应诉通知书等
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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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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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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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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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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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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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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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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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泽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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