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公司提供科研实验服务,殊不知实验前一天,因国家生产安全机关突击检查,实验场地被查封,实验也要延后……科研实验服务提供方却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款。上述情况能算不可抗力吗?9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先进制造业商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并公开了这一典型案例。 实验前一天突然被通知场地查封
霖某公司与可某公司于2023年9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可某公司为骨科手术医疗器械提供人体解剖等相关科研实验服务,预估费用为18万元,服务时长2天。
合同约定,如需变更服务时间,可某公司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某公司,霖某公司同意后可某公司方可更改服务日期;可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安排,准备各项设施、设备、材料等以确保当天可顺利开展实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如约安排实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霖某公司向可某公司支付预付服务费,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时间为2023年10月14日。
可是,就在实验前一天,可某公司通知霖某公司称:因国家生产安全机关突击检查,实验延后。
2023年12月,霖某公司向可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协商无果,霖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解除,并退还全额服务费188000元。
对此,可某公司则辩称,国家生产安全机构查封实验场地的行政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封并非不能避免或不能预见,应退款
上海浦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3年10月13日,可某公司案涉实验室因案件侦查需要,被大兴派出所查封并停止经营至12月,但公司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并未被限制。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霖某公司、可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可某公司应于约定日期向霖某公司提供采集医疗数据的服务,如果不能履行,则需7日前书面告知并取得同意。
本案中,公安机关查封可某公司实验室的行政行为,并非不能避免或不能预见,故其不构成不可抗力而阻却合同履行。
可某公司处于长期失联状态且实验场地已被查封,故双方已经丧失合作信任基础,判决解除合同,可某公司退还全额服务费。
判决后,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科研服务提供商应诚信履约
上海浦东法院在《白皮书》中提到,精密医疗器械在投入生产前需要获得准确的医疗数据用以进行后续行政审批。
在医疗器械实验服务中,部分医疗数据服务提供方可能因实验资料、设备或内容存在合法合规性瑕疵而受到监管机关的审查,甚者可能出现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查封调查等情形而影响实验项目如期进行。
在此情形下,若相应服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中断后的法律后果,而行政监管行为因不具备不可预见及不能避免之要素而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服务提供方则应当按约履行合同内容。
因此,科研服务提供商应与医疗器生产商诚信履约,严格遵守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涉设备的特性及合同行情况,准确识别和慎重认定,不简单以发生行政监管行为即认定不可抗力的成立,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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