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怎么说呢?只要骗财了,那肯定是诈骗,但是只是骗色的话是够不上诈骗的,不过有可能涉嫌其他的犯罪。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
诈骗罪与抢劫罪是不同的,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就是人们的财产权益,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的法益,包括人们的财产权益,也包括生命健康权。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表面上“自愿”处置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有三档的刑期,分别对应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也就意味着,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是与数额直接挂钩的。
直白点说就是,骗的钱越多,判的刑就会越重。
那么,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何种方式,只要骗取了他人钱财,自然都是按照诈骗来处理的,以结婚为目的来诈骗,当然也不例外。
2.但是如果只是骗色这种行为的话,从表面上看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除非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
比如对方明明处在婚姻存续期期间,有自己的配偶,反而虚构自己属于单身的事实,骗取你的信任,乃至与你同居,甚至在同居期间就以老公、老婆这样的称呼。
这种情况下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对方就涉及重婚罪了。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在认定重婚罪时,涉及到一个事实婚姻的问题。在建国以来,由于婚姻登记制度不是特别完善,有些人没有去领取结婚证,所以一直存在一个事实婚姻的问题。
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就要求必须领取结婚登记证书,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存在。
不过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只要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都按事实婚姻处理。但是在此之后,法律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一说了。
因此,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领取过结婚证,便不再认为存在婚姻关系了。那即便是构成人们口中的“事实婚姻”,也还是可以与其他人领取结婚证的。
但是,反过来就不一样了。
如果之前的婚姻是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之后采用的是事实婚姻的方式,那么还是可以按照重婚罪来定罪处罚的(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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