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的公法性质的一面,未引起法曹尤其是在野法曹的足够重视。任由检事、判事依据犯罪数额量刑,在野法曹未能发表强有力的抗辩意见,便宜了检事、判事,未形成控辩的精神盛宴。
早期加利福尼亚州诉洛佩兹案,还是检事、判事对立法历史解释进行解构,在野法曹乏善可陈。
张勇院长在对《犯罪数额研究》时亦对此观察不够,信息化时代许多财产均已具有符号化特征。
故有关财产犯罪之量刑,整体上应该充分考虑大数据特征,故轻罪化已经具备广泛的社会发展基础。
1图源于江溯博导《美国判例刑法》。

杜兆勇律师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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