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向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补缴,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时将会依法产生滞纳金,那么,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该由谁承担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③《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④《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⑤人社部答复:补缴社保的滞纳金谁承担?能否减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网民关于“社保因企业原因欠缴,员工办停、补缴不便利”的留言针对网民在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反映的关于“社保欠缴后办停补缴有关问题”留言,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对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法给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终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关于留言反映的滞纳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及滞纳金。关于滞纳金过高问题,由于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慑力,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均未有滞纳金减免条款,因此不应减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来源:中国政府网)
另,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也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规定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切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从社保登记、申报数额到按时足额缴纳,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④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滞纳金的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补缴社保滞纳金的50%?
第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滞纳金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依法定比例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社保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单位怠于履职尽责才是造成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的直接原因,
在社保缴纳过程中用人单位占绝对主导强势地位,是责无旁贷的责任主体,由其承担滞纳金是确定无疑的。
用人单位欠缴部分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个人欠缴部分的滞纳金同样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员工无需承担。即使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申请书,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滞纳金,因为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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