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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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诉讼费的分担与执行常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生效判决仅载明 “诉讼费由败诉方共同承担”,却未明确各败诉方的具体份额时,法院能否对其中一名败诉方强制执行全部诉讼费?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郜华林、胡验飞民事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湖北高院强制执行郜某某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并冻结其银行存款100369.37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中,湖北高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100369.37元由胡某某、郜某某共同负担,在郜某某未能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湖北高院立案执行,并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执行。郜某某提交关于诉讼费用的复核申请并非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更非解除冻结措施的法定事由,湖北高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其次,湖北高院在异议裁定中已告知郜某某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其生活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确定是否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及具体数额,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全部冻结措施尚不能成立。

最后,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的诉讼费用100369.37元由郜某某、胡某某共同负担,而未确定两人各自份额或应分担的具体数额,湖北高院冻结郜某某银行存款100369.37元,符合执行依据的要求,不构成超标的冻结。

郜某某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损害其权益的,可依法另行向胡某某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因未明确份额的共同承担属于 “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或法院依职权)可选择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这是 “连带清偿责任” 与 “执行效率优先” 的必然结果。被执行方的救济路径不在于 “对抗执行”,而在于 “执行后的内部追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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