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对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核查中发现有危险驾驶等情况的驾驶员,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现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予以公示,待公示结束,其从业资格证给予撤销。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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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对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核查中发现有危险驾驶等情况的驾驶员,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现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予以公示,待公示结束,其从业资格证给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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