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预示着,从9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或员工以任何理由不缴社保的,都将被法院视为无效且判定违法。
现实中,在逃避和规避缴纳社保方面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都存在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违法行为。
诸如有的用人单位“忽悠”员工,通过支付一定额度(数额明显低于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的社保补偿来达到不缴社保的目的;有的是员工个人因为家庭等原因,为了多拿点工资,自愿或无奈情况下与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更有胆大的用人单位在私下招人的时候就明确,来干可以,但没有社保。
当然,违法不缴社保的行为远不止上述几种。但结果都一样,不缴社保。
虽然都明知不缴社保有风险,但现实中总是屡试不爽,而大部分劳动者也只能忍气吞声,否则可能就会失去难得的挣钱机会;而少数打工者希望在工作时多挣点来弥补家用,也被迫放弃缴纳社保。
由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高,加上政府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和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凭着侥幸心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达到不缴社保的目的。
不过,9月起,上述现象可能就会逐步减少了,因为国家不仅补上了法律漏洞,还新增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了这个规定后,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什么方式,只要不缴社保都是无效且违法的。
凡是单位原因不缴社保的,个人不仅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全部社保,若因单位不缴社保辞工或因要求补缴社保被辞退的,还可以向单位申请经济补偿;单位拒绝补缴社保或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个人可以到劳动监察机关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然,《解释二》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若按规定给予补缴社保的,那么之前单位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在工资中支付的社保费补偿款则个人应该退回的。
总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二》对于劳动者来说,当然是好消息!如果你遇到上述情形的,就可以有法可依的保护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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