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漳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龙文阳光小区分店开出一张罚单。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上述药店存在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车前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三)变质的药品……”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漳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龙文阳光小区分店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