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 见(试行)》。
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谓“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 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案 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1)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 员会讨论的;(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3)院长、庭长根据审 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范围一 般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 生效的案件;(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 件;(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 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 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类案检索制度 旨在使相同(类似)的案件得到相同(类似)的处理,从而使法律得到统一适用。
然而,由于无罪判决罕见,以及不可能检索到公安机关撤案和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这就必然导致类案检索制度出现严重负面效果。亦即,面对原本无罪的案件,只要检索到一个有罪判决,法官就会以此为据判决有罪。
例如,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绝大多数司法机关都没有 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从网络上不可能检索到无罪的处理文书,相反能检索到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几个判决。倘若下级司法机关以少数有罪判决为依据,将职业打假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不仅不能实现“类案检索”的目的,反而会导致诸多错案,这是值得各级司法机关高度警惕的问题。
此外,法官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形必然相当普遍,通过“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作为裁判的参考,容易导致下级法院忽略对刑法真实含义的探寻,形成普通案件的判决效力高于刑法本身效力的不正常局面。
以上内容来源:节选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60-61
阅读链接: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有多难?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逮捕强制措施的证据、刑罚和必要性条件,2024年,捕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及捕后判决无罪合占捕后审结人数的0.27%,总体呈下降趋势且维持在较低水平。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为0.03%,呈下降趋势且维持在较低水平。
无罪判决率,历来是一个存在认识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法院无罪判决越少,说明公检法等司法办案机关认识一致,代表错案的几率越小;也有人认为,法院无罪判决低,说明法院审判对于侦查、批捕、公诉等阶段的纠错能力下降,并不能代表未来案件不会被平反,反而可能存在错案的危险。
在历年“两高”的工作报告中,最高法与最高检共同通告的数据,可以看到近些年来司法机关无罪判决的趋势变化,可见,历年来的法院无罪判决数量,也是起伏变化的。
2010年无罪判决率为0.099%,2011年无罪判决率为0.085%,
2012年无罪判决率为0.062%,2013年无罪判决率为0.071%,
2014年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
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88%,2017年无罪判决率为0.082%,
2018年无罪判决率为0.057%,2019年无罪判决率为0.084%,
2020年无罪判决率为0.068%,2021年无罪判决率为0.052%,
2022年无罪判决率为0.044%,2023年无罪判决率为0.051%。
这个统计数据里面,包括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如果只计算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只会更低,因为自诉的无罪大约又占了一半。尽管无罪判决很少,但司法公开的更少,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的无罪判决更少,即便是媒体报道的冤案平反的无罪判决,也少有公开裁判文书的。
概括起来,无罪判决为何判决难、公布难,主要原因有:
1、司法观念还停留在刑罚的功能在于严厉处罚阶段。有些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将宣告有罪视为正常,而将无罪判决视为异常,认为刑罚宁可严厉些,才有震慑效果;案件判的重些,才能体现办案的公正;判决一个刑事案件无罪,自己就要受到各方面的质疑。
2、有些办案机关的考核指标,不允许自己经办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部分办案机关将无罪判决直接视为自己办理了“错案”,说明自己办案水平不足,要求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如此的要求,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机关一旦出现了案件在审判阶段出现问题,甚至比当事人更急的想要避免法院宣判无罪,而是采取各种手段,法院宣判无罪的难度,可想而知。
3、被害人及家属的抵触情绪:在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期望通过审判获得赔偿或正义。若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可能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甚至采取威胁、闹访等行为,给法院带来压力。
4、证据与程序的复杂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严格,部分案件可能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或证据合法性存疑的情况。法院需在法律框架内严格审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这增加了无罪判决的难度。同时,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影响无罪判决的及时性。
5、法院内部决策与协调机制:部分无罪案件可能因法院内部决策流程、层级审批或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导致判决延迟或难以作出。例如,一些案件可能因上级法院指导、部门间意见分歧等原因,无法及时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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