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公布了一组数据,近年来,无罪率再创新低,仅为0.028%,其中绝大多数应为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有人认为,这是前端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发挥“过滤”功能的结果。如果提起公诉的标准达到了判决标准,那么有罪率必然上升。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们必须承认司法判断主体的多元化,就同一案件事实,不同主体有不同判断。我们难以保证法官的判断一定与检察官一致。因为案件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如果法官判断与检察官完全一致,这不符合认识规律,何况实践中经常出现“认识不一致”的“疑难案件”。从域外数据比较看,我国香港地区无罪判决率高达45%,即便是“司法精密化”的日本,无罪判决率也达到0.1%。除此之外,无罪判决率再创新低的背后也反映出下列问题:

(一)律师辩护权保障不力

无罪判决率不仅是一组孤立的数据,它关乎人权保障程度。而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乃是律师辩护权保障。典型例证如下:限制律师庭审中的发问时间,对律师的申请权置之不理如石沉大海,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等。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保障。没有了上述权利,如何揭示案件中的“疑点”,如何可以使有罪判决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主要通过庭审完成,法院通过审判进行“纠错”的能力不足,这也导致有罪判决率上升。近年来“审辩冲突”愈演愈烈便是明证。

(二)庭审实质化贯彻不彻底

庭审实质化是保障律师发问权、质证权和辩论权实现的关键,也是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疑点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均希望庭审实质化,避免庭审走过场。如果庭审实质化了,审判的“纠错”能力便会大大提高;如果庭审走过场、搞表演,不仅“四个在法庭”无法实现,而且也是人权保障不力、审判品质低下的体现。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为例,不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人为限制辩护方申请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由此失去了法院发现案件“疑点”的机会,导致庭审实质化无法贯彻。

(三)“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诉讼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现状。据笔者调研发现,实践中检察机关越来越强势,法院很多时候“听命”于检察院。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实际上,检察院的强势地位,并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贯彻,可能导致“一错再错,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问题。如果只有“协调一致”,没有相互监督,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将无法保障。

(四)分案审理和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使得证据审查放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一旦被告人认罪认罚,无论是辩护人还是法院可能会放松案件审查,导致定罪率上升。有不少案件,法院将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分案审理。一旦判决生效,又将认罪认罚的口供直接适用于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导致无罪判决率减少。近年来,我国的轻罪大幅度上升,一个行为究竟是构成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认识和理解很可能出现分歧,有人认罪,有人坚称无罪,乃正常现象,这就更需要法官认真审查,不是“越重越好”。

(五)撤回起诉率遮蔽了无罪判决率

虽然2025年无罪判决率仅为294人,但是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何以如此?因为从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看,撤回起诉比无罪判决扣分要少,负面评价会降低。因此,我们不能只看无罪判决数据,还应该关注到撤回起诉的数字。撤回起诉回避了无罪判决,之间可能存在法检之间非正式的沟通,这也许属于“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体现吧。

(六)为了追缴、没收涉案财物而不得不做出有罪判决

有不少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除了违法所得申请没收这一特别程序外,其他案件都是在判决有罪的前提下进行。为了防止法院判决无罪后导致被告人和案外人要求返还,有些地方勉强定被告人有罪。如此一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皆大欢喜”,避免了案件未结,赃款赃物已花掉,侦查机关难以退赔的问题。

(七)“疑罪从无”未得到有效贯彻

“疑罪从轻”也是回避无罪判决的方法。按照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严格证明标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但有时迫于被害人一方、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得不作出有罪判决,以回应社会关切。实践中,一些证据、事实不清的案件,作了“消化”处理,或者以指控罪名,或者另换罪名,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也是导致无罪判决率升高的因素。

总之,无罪判决率不是越高越好,它事关冤假错案的防范和人权保障的实现问题,更关乎司法的品质,当10000个人中,只有不到三个人能够逃避被定罪的命运,我顿然感觉律师要想获得无罪判决该有多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