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奋发阳光
海南琼海市博鳌机场二期工程的一起纠纷近期引发关注。市民王计峰称,他在工程中投入50万元投资款、垫付91万余元,最终仅收回25万元,剩余116万余元迟迟无法追回。更让他费解的是,同一法院对“合伙人身份”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在不同案件中截然相反,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一、案件核心主体
- 王计峰:1968年生,海口居民,工程前期核心参与者,投50万、垫91万余元,是纠纷主要维权方。
- 王文昌:1974年生,海口居民,曾与王计峰合伙,被指截留工程款、拒不返还剩余欠款。
-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中标单位,住所地湖北黄冈,法定代表人汪丛林,涉工程款支付环节。
- 王勤:1986年生,海口居民,最初与王计峰合作,后与王文昌合作,亦涉股权纠纷。
二、案件脉络:从合作到欠款,承诺成“空文”
2016年8月,王计峰与王勤通过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琼海市博鳌机场二期工程(合同金额1860万余元,诉讼中王计峰曾要求司法鉴定工程款达2090余万元)。作为前期核心力量,王计峰牵头组织人员、调配设备进场,工程初期推进顺利。
不久后,王文昌主动提出加入合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王计峰出资50万元,剩余工程资金由王文昌承担,两人各占工程50%股权;王文昌同时指派专人负责材料采购和财务管理。
施工期间,王文昌以“前期投入规模大”为由,提出变更合伙模式——让王计峰退出原合伙,转由他与王勤合作。为说服王计峰,王文昌再次口头承诺:全额退还50万元投资款,并按工程结算工程量的6%支付收益;作为交换,王计峰需继续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协调业主方与宏鑫公司的事宜。
王计峰同意后,王文昌却未兑现承诺:仅返还25万元投资款,剩余25万元及约定收益至今未付。更无奈的是,王文昌擅自截留业主方支付给宏鑫公司的工程款,导致材料商、分包商欠款无法按时支付。为保障工程推进,宏鑫公司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因王计峰与宏鑫公司签有内部承包协议,需签字确认);期间,王计峰应宏鑫公司要求,累计垫付税费、农民工工资等916449.9元,每笔款项均有支付记录佐证。
三、诉讼“怪圈”:同一事实,判决三次“变脸”
为追回116万余元款项,王计峰多次提起诉讼,却陷入“合伙人身份”认定的矛盾漩涡:
1. 首次诉讼:高院认合伙,工程款全归王文昌
2021年,王文昌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宏鑫公司、博鳌机场业主方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要工程款,王计峰与王勤被列为第三人。庭审中,王文昌明确否认王计峰、王勤的共同实际施工人身份,也不承认需支付6%收益及宏鑫公司直接付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却支持了他的全部诉求。
宏鑫公司、王计峰、王勤均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二审改判:确认宏鑫公司直接付款有效,明确认定三人是工程合伙人。但最终,4527260.16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仍全判给王文昌,判决逻辑明显冲突。
2. 股权诉讼:法院两度认定“非合伙人”
此后,王计峰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案涉项目享有50%股权收益。庭审中王文昌否认合伙关系,法院以“王计峰非案涉工程合伙人”为由驳回诉求。紧接着,王勤起诉主张工程股权,也因“未实际出资”被驳回——两案对“合伙人身份”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3. 不当得利诉讼:法院突然“改口”,判决再反转
股权诉求被驳回后,王计峰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王文昌返还1166449.9元(25万剩余投资款+91万余元垫付款)。庭审中,王文昌仅对款项金额有异议,未否认王计峰的付款事实,可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却突然“改口”,认定“王计峰系案涉工程合伙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再次驳回诉求。王计峰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同一法院、同一事实,前两次说我不是合伙人,到不当得利案就说我是合伙人,这明显违反‘同案同判’原则!”王计峰坦言,茅盾的判决让他难以接受,合法权益受损,目前仍在积极寻求进一步维权途径。
(注:本文内容基于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诉讼材料整理,旨在客观呈现案件事实,具体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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