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刑事案件中常作为证据使用。网上关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后是否还能提取,有各种说法:有人认为能从腾讯(以下简称某公司)后台提取;有人认为不知道手机密码就提取不了;有人觉得提取五年内的都没有问题;有人觉得只能提取文字,发语音的就没办法提取到;有人认为只要手机灭失就提取不到了。

我曾是一名检察官,在十二年的基层检察生涯中一直处在办案一线,也经常使用涉案嫌疑人的手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所以今天,我从办案实务出发,来讲讲电子数据恢复与提取的实际情况。

1、已删除的电子数据是从手机中直接恢复的,不是从某公司后台提取的。

很多人认为被删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从某公司后台的存储器中提取出来的,但我作为检察官时所办理的全部案件中,没有人拿到过某公司后台的数据。曾经有几次,我们与公安机关沟通能不能从某公司后台提取,而且也开出了去某公司的介绍信,但最终没有拿到。另外,在最高检每年组织的脱产培训中,来自全国各个省市区县的几十名检察官都会集中到某地培训中心上课。在我参加的某次培训中,正好有一节讲授电子数据的课程,据大家反馈,也都是直接从手机中做数据恢复的,没人从某公司后台拿到过数据。所以我认为,实务中从某公司后台获取被删除信息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实务中用作证据的手机电子数据的载体仍然是手机,而非某公司后台存储设备。当然,如果有人见到过在手机灭失时仍然能从某公司后台调取数据的,或者看到过侦查机关向某公司制发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以调取电子数据的,或有显示来源为某公司的电子数据报告的,可以在文章末尾的评论区留言。

2、被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直接通过手机进行恢复,范围以侦查/检察人员指定为准。

手机由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人员提交给技术部门后,技术部门不会一股脑自己去把所有东西全部恢复出来,而是由侦查/检察人员指定范围。基于大众聊天习惯,恢复最多的是与案件有关的时间段内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次是企鹅聊天记录,而短信、通话记录、打车记录、购买记录或其他聊天软件的内容等不在常规指定恢复的数据里面。

3、恢复和提取电子数据的内容完整度不确定。可能与这几个因素有关:

(1)手机的使用状态。

总的来说,信息删得越早恢复可能性越低,越往后存储的信息恢复得越多。

(2)技侦部门的设置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这一点对于证据收集其实很重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可以做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的,但各个地方的技术设施及技术人才配备不一,程序的严格程度也不一。比如,有的地方只有某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有能力做,且需要严格的报批手续,所以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发现提取的内容有欠缺,希望退回公安机关扩大范围或再提取一次时,会由于麻烦的程序而最终作罢。但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如果发现移送的电子证据不全,检察官则直接拿给技术部门的同事提取,合作紧密而便捷,最终恢复的内容完整度必然更强。

(3)案件承办人员的认真程度。

由于技术部门恢复的数据往往都非常多,有时长达好几年,所以需要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检察人员从海量数据中找到有用的信息。案件承办人员的仔细认真程度也决定了最终将被用于证明案件的数据情况。

4、不告知开机密码,很难提取数据,但偶尔也能。

不知道开机密码的情况下很难做数据恢复。但是曾经某次技术人员在没有开机密码的情况下仍然打开了手机并提取到了安卓系统手机内存储的信息,但苹果手机没有成功过。

5、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哪些内容可以被恢复和提取?

微信聊天语言文字、表情、语音留言、图片、文档、群聊、加好友及删好友记录等都可以恢复,除了语音通话。语音通话可以恢复到有通话记录,但内容肯定是没有的。作为律师而言,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述电子数据也应该认真阅卷,虽然实务中可能遇到阻碍,但根据刑诉法,只要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当然有阅卷权。

6、只要手机灭失,就提取不了电子数据了?

手机灭失只是意味着这部手机里的电子数据无法找到了,并不意味着载有这些内容的所有电子数据都找不到了。比如,可以找到信息接收方的手机,从而提取相应的聊天记录;比如,如果手机曾登录过电脑端或平板,则这些设备中可能留有相应数据,也可以做提取。所以,律师们可能经常会在卷宗材料里发现信息接收方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就是通过信息接收方的手机提取数据。虽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证据形式,但作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实务中法院基本都会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