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赵文慧律师,和您一起关注:《楷模》热映引争议,离婚10多年,没给的 “生活费” 到底能不能要回?
赵文慧
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法治微短剧《楷模》正在热播,剧中张大妈的遭遇引发不少人关注:离婚十几年后,她身体不好急需用钱,才想起向前夫要当年约定好却没给的每月300元“生活费”。这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涉及的抚养费、扶养费问题,又藏着哪些法律知识点?
疑问1:离婚10多年,没给的“生活费”能强制执行吗?
剧中张大妈提到,当年法院调解时,前夫答应每月给300元生活费,但一直没兑现。如今她找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成功吗?
这里要先分清“生活费”的性质。司法实践中,“生活费”常包含两部分:一是抚养孩子的费用,二是扶助生活困难一方的费用。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法律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哪怕离婚也不能免除。如果前夫没按调解书给抚养费,张大妈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本应在孩子未成年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要是孩子已经成年,情况就不一样了——抚养费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孩子成年后,这项权利就随之终止,一般不能再追要过去没给的抚养费。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成年子女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比如重病)没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但像上大学这种情况,通常不能强制要求父母给钱,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而剧中张大妈提到的“生活费”,还有一部分可能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式可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当年双方约定的每月300元,若是这种经济帮助,张大妈是可以主张前夫继续履行协议的,因为这是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
疑问2:离婚多年后生病,能向前夫要“扶养费”治病吗?
张大妈这两年身体变差,吃药都没钱,她觉得前夫该给点钱治病,可离婚这么久了,还能要“扶养费”吗?
答案是否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婚姻结束,这项义务也随之终止。张大妈和前夫已经离婚十几年,婚姻关系早就不存在了,自然不能再以“需要扶养”为由向前夫要治病钱。
不过要注意,这里的“扶养费”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一样。“经济帮助”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要是离婚时没主张,离婚后再因为生病生活困难,就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了。所以,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在离婚时就通过协议或诉讼明确下来。
不止“结案”,更要“案结事了人和”
剧中,法官鲍卫忠的办案方式也让人印象深刻。他没开警车、没穿制服,到张大妈前夫老李工作的原始部落,用“一日夫妻百日恩”“佤族敲木鼓的人受尊重”这样的话拉近距离,还主动转达老李想让女儿带外孙来看他的愿望,最后老李自愿答应每月给300元。
鲍卫忠办案时总说“理解”,习惯换位思考,尽量减少办案对当事人的影响。这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不仅解决了纠纷,还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维权要及时,这3点别忽视!
1. 索要抚养费要趁早:孩子未成年时,若对方拒给抚养费,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孩子成年后,除特殊情况外,无法再追要过去的抚养费。
2. 离婚经济帮助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再因生活困难要求对方帮助,法律一般不支持,务必在离婚时就协商或通过法院确定。
3. 裁判文书生效后别拖延:若对方不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剧里的故事落幕了,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重视。遇到类似纠纷,别等多年后才想起维权,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咨询专业人士,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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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向红玉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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