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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晚,2025年洱海鱼类生态调控工作正式启动,此次调控分两个阶段在除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的洱海湖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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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洱海鱼类群落结构分析研究,并按程序审批后分批次、有重点推进此次调控工作。一方面,重点调控太湖新银鱼、西太公鱼、䱗等外来小型食浮游动物食性鱼类,缓解外来物种竞争压力,为本地物种和滤食性控藻鱼类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有效控制鲫等大规格底层扰动性鱼类,减少其对水生植物、水体透明度等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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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从9月11日至9月30日,针对银鱼等小型外来鱼类进行调控;第二阶段为11月11日至11月30日,增加200克以上的鲫鱼为调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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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副局长 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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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调控第一阶段的调控对象是银鱼、西太公鱼和䱗等外来小型入侵鱼类。这些鱼类大部分是一年生的,如果不捕捞,它就会自然死亡腐解,再形成内源污染。另一个原因就是这些外来小型入侵鱼类大部分是以浮游动物为食,浮游动物被大量摄食之后,就会导致藻类的增殖,进而增加洱海发生藻华的风险。第二个阶段的调控,在外来小型入侵鱼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大规格鲫鱼,鲫鱼属于底层鱼类,它在底层活动可能会导致洱海的底泥搅动,进而造成污染物的释放,造成洱海的水质以及透明度的下降。同时在它的活动过程当中也可能会导致水生植物的死亡,所以对鲫鱼进行调控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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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控实行一船一证制度,严禁一证多船,违规者将取消资格。经过渔民自主报名,最终实际发放生态调控工作证87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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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期间,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将开展安全监管与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偷捕、偷捞、无证捕捞等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参与调控的渔民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水上作业安全,严禁无证进入洱海偷捕,助力洱海水生态持续改善。

记者:杨丹妮 谢华新 赵志伟

编辑:向红玉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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