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网络

持枪背后的政治哲学

文/海北尬生

昨天二湘老师发了一篇kirk被枪击身亡的文章二湘:Charlie Kirk被枪杀,美国政治最黑暗的一天。我对这个人的了解最主要的还是来自于他的那个“change my mind”的表情包,没想到斯人已逝。而为这件事多少添加了一些“美国风味”的恐怕就是枪击了。那今天我就想展开谈一谈持枪与不持枪背后的政治哲学,说一说美国为什么至今都不愿意放弃持枪。

我们还是要回归到政治哲学最原初也最根本的一个概念:社会契约论。

政治哲学里有一个非常基本的思想实验,就是“自然状态”。这个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就是他的行为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约束,谁也不能干涉谁,谁也不会限制谁,可以按照自己最原初的意愿为所欲为。对于社会而言,则是这样的社会可以保证每一个人都处于这样的状态,或者用霍布斯的话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然比另一人强,或者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够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这样的状态如果存在,结果会如何呢?

如果我们基于性善论进行推导,每一个人都是本善的,也都能够基于自己的善意来行动,我们会发现这样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是可以有秩序存在的,而且这个秩序是自发的,不需要外界维持的。

而如果是基于性恶论,那结果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人的恶会充分发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所不用其极,人们可以肆意伤害他人、掠夺他人,社会的秩序也将破坏殆尽。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社会恢复秩序,也为了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和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必须要存在一个有力量的人或者机关来制止这种恶,限制这种原本不受控制的权利,人为地引入秩序。这就是霍布斯所谓的“利维坦”。由此就得到了政府和统治机关以及法律,也得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社会契约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社会契约论认为,为了避免出现这种自然状态下基于人性之恶的混乱,人们需要谋求一个人或者集团来塑造秩序,为此也就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益(尤其是可以侵犯他人的权益),对此带来的一个交换就是,希望这个统治者和统治集团能够维护自己的剩下来的权益。这样按照洛克等人的观点,就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契约:我们允许他们来统治我们、管理我们、约束我们,反过头来,我们要求他们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个契约和我们买房买车签订的纸质契约不一样,它是虚拟的。

由此也就能引出一些很关键的结论:首先契约的建立应该是自愿的,那种在强迫下签订的契约往往不具备合法性。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当被统治者真心认同统治者的时候,统治者的统治才是合法的、有依据的。上面这两点说到这儿应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社会契约论这么重要了:从它这里可以直接推导出民主的合理性,也说明了政府的统治的合理性应该来自于对民众的保护和从民众那里获得的支持,而不是像之前的政治学者那样,把合理性归于“君权神授”“天人感应”之类的不可抗因素。

其次,既然是契约,那显然需要双向的配合才能存在,契约是孤掌难鸣的,由此就牵扯到了一个契约的解除问题,而这就要谈到我们说的持枪了。那比如说统治者没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乃至在主动伤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相当于说统治者撕毁了社会契约,由此我们也可以不再执行我们的那一部分:我们可以不认同他们再统治我们。

这就要提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物了:洛克

如果按照教科书来学历史的话,仿佛启蒙运动的创始人就是伏尔泰、卢梭这帮法国人,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导,他们的思想其实都深受洛克的影响。洛克当然不是第一个提出社会契约论的—那是霍布斯,但洛克很大地发展了社会契约论,得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结论,比如上面提到的由社会契约论导出民主,这就是他的贡献之一,而社会契约论的祖师爷霍布斯却是一个威权主义者。洛克的思想不单影响了伏尔泰,卢梭这些法国人,也深深地影响了华盛顿这些美国的建国先贤们,算是在思想层面上一个人点起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两场改变世界的运动的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洛克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就是他论证了持枪的权利。他的著作《政府论》的最后一章就叫《论政府的解体》,洛克提出了三种暴力推翻政府的情况。而先决条件就是应该能让民众有权掌握武器,否则暴力就无从谈起。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也确实是靠着参与者自备的枪支。最终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用法律确认了这一点:“管束良善之民兵来保障一州自由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受侵犯。”

洛克的说法遭到了相当多的政治哲学家的批判。实际上除了他这一派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社会契约论的建立在于民众自愿让渡部分权力,而被让渡的部分中最核心的就应该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力。因为很显然,“自然状态”造成混乱不被人接受的根本原因,就是霍布斯所说的“每一人对每一种事物都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而持枪,持有暴力所需要的机器,就是这样的权力的最大助力。因此相当多的政治哲学家无法赞同洛克的持枪权。

甚至就连美国宪法当中的表述也存在着讨论的可能:它说的是“人民”(people)可以拥有和携带武器,而这里的人民显然强调的是一个集体,是一个与“敌人”或者“国家政府”相对的概念。制定宪法的人并没有用强调个人的词语,比如individual,所以如果真的贴近美国建国先贤的方式来解释,恐怕他们强调的是集体持枪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持枪的权利。与个人持枪所对应的私自、随意使用暴力不同,集体持枪权应该是有组织、目标明确的,其目标仅是专制政府,而不是任何自己看起来不顺眼的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美国,针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这个表述长期存在着集体持枪权和个人持枪权的争论。显然就算是支持持枪,出于社会稳定和法制的需要,也应该支持集体持枪。但很遗憾的是,2008年发生了著名的赫勒案的裁判。赫勒是联邦法院办公楼的一个安全管理员,他试图申请私人拥有枪支遭到拒绝,于是便诉诸法律。最终在08年6月26日,最高法院裁定他可以持枪,但这不是关键点的,关键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完全站在了个人持枪权的一边。在此之后,大量限制持枪的法案遭到废除,枪支销售量和持有量持续上升,随之而来的就是枪击案的增多。

究竟什么叫做国家?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是,国家是对暴力的合法垄断。但这样的定义其实存在着一个矛盾:垄断当然可以达到,将所有的暴力全部收缴于国家即可,也正是因为持有暴力,国家和一般的政治团体不同。但是关键在于要是“合法”的垄断,这也是国家和大型黑社会的唯一区别。既然如此就存在着一个问题:不合法时要怎么办?想要保障合法,就意味着要对不合法的进行制裁。

集体持枪权看起来可能是一个折中的办法,但这个在实际操作层面很难:谁去组成这个集体?谁去指挥这个集体?我们能保证它真的是集体,真的代表民众的公意吗?既要保证对暴力的垄断,又要保证这种垄断的合法性,这就是一个矛盾。洛克他们倾向于保障后者,反对他们的人倾向于保证前者,只能说他们各有各的考虑,各有各自担心的点。至于谁对谁错,恐怕我也难说,诸位自己评判即可。

作者:海北尬生,因其尝求学于北海之北,每不顾环境而放尬言,故起此名也。喜航天,爱读书,本学理工,爱好文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