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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7月2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大理海山客栈(磻溪村S湾店)附近,有人在洱海湖滨范围内违章搭建,并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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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银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落实举报内容。8月11日,银桥镇执法队工作人员责令其清理违规摆摊设点物品,恢复场地原貌。下一步工作中,银桥镇将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巡查。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二

8月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磻溪S湾附近晚上有放烟花的不文明行为发生,游客肆意对着洱海放烟花,垃圾随地丢弃,次日垃圾也未处理。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加强卫生清运,还洱海一片清净,不要辜负大自然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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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银桥镇立即安排保洁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清理。下一步,乡镇执法中队会加强对相关区域的巡逻、巡查,及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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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8月4日16时3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程某頔、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程某頔、杨某分别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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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8月8日10时37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斌在西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李某斌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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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8月29日16时4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宋某明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宋某明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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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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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在洱海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及时制止,或者用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让我们携手同行,以点滴之力汇聚成生态保护的磅礴力量,共同捍卫洱海的碧波荡漾,使这颗云贵高原明珠永葆璀璨光华。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向红玉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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