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在的房产交易中,期房交易占多数,购买期房有很大的风险,主要就是来源于期房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个风险就是延期交房。

网友咨询:

我两年前买的期房,合同约定去年年底交房,但开发商至今没动静,工地也停工了。这种情况能要求退房吗?如果索赔,违约金怎么算?

孔盈枫律师解答: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孔盈枫律师补充: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孔盈枫律师

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一类诉讼及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