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提醒: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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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7日,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水域巡航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电缆拖带过江。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项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给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条文指引
01
义务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02
责任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
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01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0 2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0 3
架设桥梁、索道
0 4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0 5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06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07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08
打捞沉船沉物
警示意义
涉水工程未经许可即进行施工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类似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环境,甚至可能引发次生安全生产事故。
温馨提醒:
自觉守法 按章办事
规范运行 安全第一
来源 | 柳州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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