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提醒: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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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7日,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水域巡航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电缆拖带过江。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项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给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条文指引

01

义务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02

责任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

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01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0 2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0 3

架设桥梁、索道

0 4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0 5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06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07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08

打捞沉船沉物

警示意义

涉水工程未经许可即进行施工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类似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环境,甚至可能引发次生安全生产事故。

温馨提醒:

自觉守法 按章办事

规范运行 安全第一

来源 | 柳州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