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与挂靠有关的民事案件纠纷最为高发,据统计,在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内部承包情形下合同主体认定”的诉讼案件中,59%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是由挂靠行为引起的。

尽管挂靠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挂靠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以及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挂靠人追偿?与之相对的,当被挂靠人基于其对外公示的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地位,实施了损害挂靠人(如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行为,挂靠人又该如何向被挂靠人提起追偿诉讼?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备受关注。

显然,掌握建设工程挂靠情形下追偿权诉讼的规则,学会运用不同的策略进行追偿是每个建工律师的必备技能。

本期课程,智拾网诚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专家李贵修律师,就建设工程挂靠追偿诉讼实务进行讲解。

9月15-16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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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追偿诉讼实务精讲

因建工挂靠关系引发的纠纷,一直是实务界的一大难点。

一方面,挂靠人会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分包商、材料商、设备供应商等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租赁等相关合同,而当所涉项目回款困难或挂靠人资金周转恶化时,挂靠人很有可能无力偿还第三人款项,那么第三人往往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而挂靠人通常会以合作、投资、公司员工、内部承包等理由进行抗辩。

可另一方面,被挂靠人虽然同意挂靠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如果就此向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仅就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而言,权益实在不对等。

如何分别从挂靠人、被挂靠人的角度进行追偿诉讼,是门技术。

因为选择的诉讼角度不同,不仅认定基本法律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最终造成何种法律后果会有直接影响,而且对后续的司法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来说也会造成影响。

比如,如何确定案由?

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还是追偿权纠纷,亦或是不当得利纠纷?实践中,有的法院会先从挂靠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出发,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先认定挂靠协议无效,然后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负有连带责任;但也有法院不直接认定挂靠关系无效,而是从挂靠事实出发审查案件,此时,怎样确定案由更合适?

又如,如何证明存在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的证明是实现追偿的重要前提之一,但由于挂靠情形下的证据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具有一定难度。

基于多种原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前期通常并未签订明确双方为挂靠关系的协议,此时该举证哪些文件以证明挂靠关系?

除此之外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施工的范围及工程量、工程价款总额、损害赔偿金等。

如何有针对性的提出对己有利的主张和证据,同时通过举证以抵消对方的主张同样需要律师仔细考量。

还有请求权基础的确定、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此种种都是追偿诉讼策略的一部分。

那么,如何选择最有利的诉讼角度?常见追偿诉讼的角度有哪些?如何把握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

本期课程,李贵修律师将带着大家从不同角度梳理建设工程挂靠追偿诉讼要点,用百科全书式的视角俯瞰整个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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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01

掌握挂靠情形下各类追偿诉讼的角度和策略

02

掌握追偿诉讼中证据整理、举证质证的运用技巧

03

了解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策略,才对当事人最有利

课程大纲

专题一:建设工程挂靠情形下追偿诉讼的常见角度

1. 基于挂靠协议合同纠纷的追偿诉讼角度

2. 基于“代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追偿诉讼角度

3. 基于侵权责任的追偿诉讼角度

4. 各类角度的优劣分析与适用条件

专题二:如何选择有利诉讼角度的策略与技巧

1. 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2. 结合证据情况与法律规定选择最佳角度

3. 考虑对方可能的抗辩与反击

4. 制定灵活的诉讼策略与预案

专题三:建设工程挂靠情形下追偿诉讼的证据证明

1.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基本要求

2. 关键证据的种类与获取途径

3. 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的把握

4. 证据的质证与反驳技巧

5.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判定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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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修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专家

郑州仲裁委员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仲裁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专家;河南省财政厅第一批PPP法律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PPP)中心副主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PPP专业委员委员会会长。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理事。

全国律协财政税收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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