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追觅诉科沃斯扫地机器人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一审判赔886万余元。在该案中,针对同一技术特征无效程序和诉讼程序解释完全不同、技术方案复杂却未引入技术调查官、判赔利润率和技术贡献率的依据争议较大,引发关注。
PART 01、案件背景
2025年2月,追觅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针对科沃斯公司的“清洁机器人”(科沃斯X8/T80/X9/mini系列清洁机器人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科沃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2000万元。
该涉案专利的专利号:CN202021955737.6,专利名称为“一种清洁组件及表面清洁设备”,申请日为2020年9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11月02日,共包含10项权利要求。
2025年8月,沈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5)辽01民初151号),认定科沃斯公司侵犯追觅公司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886.85万元。
PART 02、一场精妙的“诉讼地理学
国内的知识产权诉讼大多集中在北上广深(2024年,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五省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59%)。专利、商标、版权诉讼的传统主战场,始终绕不开北上广深,以及苏州、武汉、泉州等产业和IP生态活跃的城市。
如今,作为原告的追觅自身是苏州企业,却选择将本案诉至沈阳中院。这一安排引入关注,反映出其在诉讼策略中对管辖法院的积极考量。
PART 03、同一特征,两种解释:无效决定与侵权判决现分歧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对涉案专利的梳齿结构中“突起包括大致朝向滚刷延伸的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这一技术特征的法律解释。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附图4及局部梳齿放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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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附图4及局部梳齿放大图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第5847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专利权人追觅公司的主张,认为该特征要求“端部必须突出于梳齿所在表面”,无效证据1(WO2020081931A1)中的肋状物径向厚度向两端渐缩,最终端部与表面贴合,不具备突出的端部结构(下图中红色虚线部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
简而言之,就是无效证据1中的“光滑端部”不能理解为“突出的端部结构”;而这种专利权人对技术特征的解释,通常称之为“限缩性解释”。

无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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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8-19

在侵权诉讼程序中(案号:(2025)辽01民初151号),沈阳中院却对同一特征作出了不同解释,认为只要被诉侵权产品的梳齿结构“设置突起具有一定的长度,且突起两端的高度不同”,技术特征即为相同。
简而言之,就是侵权产品只要两个端部高度不同,就落入“突起包括大致朝向滚刷延伸的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
无效决定于2月作出,侵权判决于8月作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无效决定已经公开,但其对技术特征的解释与无效程序存在差异。
针对同一权利要求的相同技术特征,如果在先的无效程序中做了限缩解释且因该限缩解释而得以维持专利,而在侵权诉讼中采用扩大化的解释,显然使权利人在侵权诉讼阶段和无效阶段两头得利,引发法律适用一致性的讨论。
PART 04、法律解释差异引发行业思考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梳齿形态恰好与无效证据1较为一致——均为端部渐薄且贴合表面的平滑设计。

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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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图
无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9(附图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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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9(附图旋转)

如图所示,被诉侵权产品显然没有突起的第二端。
从无效证据1的选择上来看,被告选用与自身的产品较为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常见处理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的策略,尽可能选择和自己的潜在侵权风险产品较为接近的专利,这样,专利权人在无效过程中陈述差别时,可以用来在后续侵权诉讼过程中引入,作为争辩不侵权的依据。
然而,该策略在本案的侵权诉讼中未获法院支持。
在无效程序中,原告主张用限缩性解释来区别涉诉专利和无效证据中的平滑设计结构,被采纳;但是在侵权程序中,原告主张扩大化解释只要具有“端部平滑设计”结构的产品落入保护范围,也被采纳。
在一前一后的无效和诉讼程序中,分别采用了限缩性解释维持了专利,又靠扩大化解释认定了侵权。在侵权诉讼中似乎并没有考虑所熟知“禁止反悔”原则,使得专利权人得以在不同程序中对同一权利要求采取“双重标准”。
PART 05、技术事实认定之难:缺位的技术调查官
“梳齿的端部结构”之争,表面是文字表述分歧,实则涉及复杂的机械设计与功能原理。
无效决定指出,“两端均突出而非贴合表面”的结构,其作用在于利用尖锐结构拉断缠绕毛发,该结构也是涉案专利附图中表达出来的结构;而侵权诉讼中认为,“设置突起具有一定的长度,且突起两端的高度不同”的结构,其作用在于对毛刷件进行梳理。
一个说“切断”一个说“梳理”,同一个特征,解释出两种结构,截然相反的作用,显示出专业机械结构分析在法律认定中的重要性。
此外,本案争议点涉及对具体机械结构在实际产品的作用机理的认定,且双方分歧严重、无效程序和诉讼程序认定不同、涉案金额较高、行业影响较大,更应谨慎、客观、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判定。但在此案的审理中,沈阳中院并未引入技术调查官,此情况值得关注。
PART 06、赔偿额合理性:计算基准与贡献率引质疑
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一审判决的886.85万元,其计算方式和数据基准同样受到一定质疑。
在数据基准上,根据判决书中,原告追觅公司提交了同行业中某第三方企业的利润率数据,主张适用17.5%的营业利润率作为赔偿计算基准,沈阳中院最终裁定采纳15%作为核算标准。
众所周知,科沃斯是上市公司(603486.SH),根据其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其该年度实际营业利润率[1]为5.40%。
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市场定位、产品定价,利润方式自然也各不相同,采用第三方数据计算被告赔偿额的做法引发讨论。

数据来源: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详见第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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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方式上,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率的认定亦存争议。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主机和基站组成的复杂设备,而涉案专利仅涉及主机中上千个技术特征之一的梳齿结构,其在整体产品中的技术占比极为有限。同时,在业内已存在大量该梳齿结构的类似设计,创造性贡献度有限。在确定技术贡献比例时,需综合考虑品牌、市场推广、外观设计、其他核心技术等多方面因素,认定该梳齿结构的技术贡献率定为5%的观点被认为可能偏高。
最终,在该案一审判决中,未对专利技术贡献比例作出进一步区分,并以高营业利润率(15%)计算,推定侵权获利达886.85万元,该计算方式及其合理性受到部分质疑。
PART 07、程序瑕疵再审视: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除前述争议外,本案在证据保全程序方面亦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证据保全的适用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于3月12日到科沃斯公司对科沃斯T80产品进行保全。
而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25年2月26日之前,科沃斯T80产品已在京东等平台公开销售,媒体亦有相关报道,表明该产品已公开销售且其技术特征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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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0产品的上市新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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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涉案产品的结构、功能等关键信息已处于公众可自由获取的状态,并不符合“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法定条件。法院仍依原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其必要性受到关注。
若法院在未充分审查保全必要性的情况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增加被诉企业的诉讼负担,并涉及程序合规性的讨论。
PART 08、程序节奏引发讨论:第二次无效宣告未决与一审判决时序
本案另一关注点在于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间的衔接。
在科沃斯公司发起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已于2025年7月4日举行口审但尚未有决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中止诉讼,于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涉案专利口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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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口审信息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但在二次无效请求待决,行业影响重大的背景下,法院未选择中止诉讼,而是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引发了关于司法效率与裁判审慎性应如何平衡的讨论。

PART 09、行业启示:专利竞争应回归创新本质,程序公正需优先保障

这场由“梳齿”引发的纠纷,虽聚焦细微,却折射出行业深层问题:权利要求解释能否统一?复杂技术事实如何准确认定?
对于企业来讲:应当重点关注专利质量,确保权利要求书用清楚明确的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法律不确定性。
对于司法系统来讲:亟需建立行政确权与侵权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赔偿计算方法。
本案尚未终局,其最终结果将对行业专利竞争与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持续关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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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营业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科沃斯2024年度营业利润率计算结果:营业利润率=(892,962,815.39÷16,542,228,496.41)×100%≈5.40%
[2]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5-02-18/doc-inekwutk6717758.shtml
[3]https://mp.weixin.qq.com/s/9LHg47e5XQryoJuzteV-9A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