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证遗嘱遗产全给婚生女儿也不行,私生子起诉并分得部分遗产!这案子有个问题,在男子去世后没法跟这个自称是私生子的人做亲子鉴定,怎么确认两人有亲子关系呢?分析一下。
王先生去世留有公证遗嘱,确定每年10万元赡养母亲,其余房产、存款等均归婚生女小王。这时,有人以王先生的非婚生子的身份,起诉要求分得遗产。
原告称自己的母亲与王先生在2016年相识,然后生育了原告。由于王先生当时已婚并育有一女,所以原告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首先,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王先生立遗嘱遗产归女儿,正常情况即使原告是他儿子也无权分遗产。但民法典有特殊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的原告正好还未成年,如果能证明亲子关系,王先生立遗嘱把遗产全给女儿就不行了,得给原告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生活保障。对私生子有权分遗产很多人是反对的,但现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所以本案的关键就是原告能不能证明与王先生的亲子关系。
王先在世时和原告没有做过亲子鉴定,去世后也没法做这个亲子鉴定了,那法院怎么认定两人是不是父子呢?
有人说是可以让原告和王先生的女儿做鉴定,看两人是不是姐弟关系。但小王拒绝和原告做亲缘关系鉴定,这个法院也不能强制。原告的解决方案是,向法院提交了确认王先生父母是原告祖父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说明王先生的父母的态度是配合原告,这也成了一个关键证据。
当然,原告证明了自己是王先生父母的孙子,不能必然得出是王先生的儿子的结论,因为还有其他关系的可能。此外,原告还提供了王先生生前通过微信多次关心原告日常生活及就医等事实的证据。这两个证据单独哪一个都不够,但加在一起证明力就强了。
法院认为:结合祖孙鉴定的结论和王先生生前关心原告生活及就医的事实,原告的主张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再加上王先生的女儿拒绝与原告做亲缘关系鉴定,不能举证否定这个关系,法院据此确认原告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这种以间接方式证明亲子关系的案例,以前我曾经介绍过。当然,遗嘱不会因此完全失效,只是因为存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所以法院判决酌定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由原告继承,其他遗产仍按王先生的遗嘱处理。对这个结果大家怎么看?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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