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越 15 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怀来县桑园镇辛窑村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某酒店支付 2005 年至 2006 年间拖欠的 25487 元饭费及相应利息。经估算,连同利息在内,村委会最终需支付的款项总额已超 4 万元,这场迁延十余年的欠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一张欠条牵出 15 年旧账
案件的核心证据是一张出具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的欠条。据原告酒店经营者刘某平回忆,因其饭店物美价廉,桑园镇周边的机关、村委会常来消费。2006 年至 2007 年间,辛窑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到店食用工作餐,多采用签名欠账、定期结算的方式。
2007 年,时任辛窑村书记的肖某霞与村会计杨某录共同向酒店出具欠条,明确确认村委会拖欠 2005-2006 年饭费共计 25487 元,并承诺 “计划于 2009 年底前还清”。欠条特别注明 “以前收、欠条一律作废”,落款为 “辛窑村委会”,二人以经办人身份签名。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欠款却迟迟未结清,这一拖便是 15 年。
村委会以 “无账可查” 抗辩
庭审中,辛窑村村民委员会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核心抗辩理由为 “无账可查”。村委会表示,肖某霞任职期间的就餐费用未计入村委会账目,农经站账目也无相关记录,“没有账目依据,村委会无法支付该笔款项,私自付款属于违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欠条出具人之一的肖某霞,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履职债务村集体担责,利息分段计算
怀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虽发生于 2005-2006 年的农村地区,但结合当时的经济环境,村干部为处理村集体公共事务支出餐费,并以个人名义签单、打条的行为,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法院明确指出,案涉欠条由时任村书记与村会计共同出具,且清晰落款 “辛窑村委会”,足以证明该笔欠款系村委会集体债务,而非个人债务。因此,原告要求村委会支付饭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而要求肖某霞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关于利息计算,法院作出分段判决:以 25487 元为基数,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经粗略估算,仅利息部分就已接近 2 万元,使得本息总额达到 4 万余元。
5 日内履约,拖延付款代价显著
最终,法院判决辛窑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5487 元饭费及相应利息,并承担 218.59 元案件受理费。
此案的判决不仅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更以 “2 万多本金变 4 万多欠款” 的实际结果警示:债务拖延越久,承担的利息成本越高。同时,判决明确了村干部履职行为产生的债务应由村集体承担的法律原则,对规范农村集体事务管理、遏制 “久拖不付” 现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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