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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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精选:

前两天,我针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8条写过一篇文章:写到不少继续履行的案子中当事人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继续履行,提到“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时间。”

很多人看完之后只是觉得这篇文章很有武侠风,很有趣,其实并未真正看懂文章想要表达的意思。也看不懂标题“淬着世上最慢的毒!”有何深意!

今天给大家提供一个员工被解雇后“慢慢”打官司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例,最终获得300万“赔偿”。看完这个案例,你再去看相信会有新的体会!

王小石于2016年1月4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月工资标准95000元。

2017年12月8日,公司以王小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理由向王小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风,是京城的风。

很冷。尤其是腊月的风,刮在人脸上,像刀子。

王小石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王小石未主张2N,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打起了官司,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然后又仲裁、一审、二审。

西城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于2020年7月27日二审判决:王小石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年,官司打完,已过三年!

江湖上的花,开了三次,又谢了三次。

很多人,已经忘了王小石这个人。

但王小石没有忘。

他一直在等。

等到二审终审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后,王小石出手了,他又申请仲裁,这次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补发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工资2998695.65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存在实体性违法,因此公司应当按王小石原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每月95000元,支付2017年12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王小石造成的工资损失。

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6日裁决公司支付王小石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工资2998505.75元。

300万两白花花的银子啊。

公司终于感觉到了痛。

那是一种后知后觉的,钝刀割肉的痛。

公司这才明白,

那场“继续履行”的官司,不是目的。

是手段。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2998505.75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12月8日,公司向王小石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详细列明了公司解除与王小石劳动关系的事实及依据,王小石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提起仲裁及诉讼,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的解除依据逐一进行驳斥的基础上,认为公司的解除依据不能成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可以认定生效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构成实体性违法,公司应当按照王小石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王小石支付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

因为生效判决认定王小石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为月工资9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小石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工资2998505.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工资2998505.7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王小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除决定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实体性违法而撤销,并判决公司应继续与王小石履行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再审裁定亦维持该认定的事实。据此,公司应按王小石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小石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工资2998505.7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3民终11942号(当事人系化名

最慢的剑,最深的伤

江湖上,快剑,能杀人。

但最可怕的,永远是慢剑。

王小石的剑,就出得很慢。

慢到让他的对手,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都感觉不到杀气。

看完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王小石不是要求继续履行,而是主张2N,他能拿到多少钱?

2016年1月4日入职,2017年12月8日违法解雇,工作年限1年11个月,相当于2年,月工资95000元,超过2017年度北京社平工资8467元的3倍,经济补偿基数应当按社平工资3倍25401元计算,即王小石赔偿金为25401元×2年×2倍=101604元。

这个案子中王小石主张继续履行,官司打了3年,最终到手300万,比拿10万2N香得多吧?

关键他还回来了!真正的杀人又诛心啊!公司该很“痛”吧?

如果按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他拿到的还不止300万,因为司法解释二要求一直支付工资到继续履行前一日,而不是仲裁诉讼期间。

我截取一段文中的内容作为结尾:

司法解释二第18条:那一剑的风情,淬着世上最慢的毒

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这个条款的“美”,是一个慢字,很慢。

一种很慢的毒,一种能让人在清醒中感觉痛苦的毒。

有时候,一个人说要回来,可能并不是真的想回来。

他只是想让你在他回来的路上,痛不欲生。

这场官司的真正目的,是时间。

仲裁,一审,二审……每多一道关口,你身上的痛,就多一分。

就像歌里面唱的“爱多一次 痛多一次 谁能忍受,一个人痛苦已足够”!

时间,就是那最慢的火,烤着你的耐心,也烧着你的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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