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长春。一名4岁女童在游乐场玩耍时,被一名男童从高处推下,导致手臂受伤。女童母亲高女士称,孩子事发后受惊吓,缓过神才说胳膊疼。高女士报警后警察通知男孩一家去派出所,问对方知道男孩伤害别的孩子吗?对方家长回应说:“我儿子说不是他弄的。”
据悉,女童家长已进行起诉。高女士表示,不求有多大经济上的补偿,只希望得到公平的处理,也给大家一个警示。
针对此事,@李佳念律师 解读责任划分:
①在这起事件中,推人的男童是直接侵权人,由于其年龄小,通常不自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他的监护人(父母)通常需要为其行为负责;
②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尤其是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可能判决第三人(男童方)承担主要责任,游乐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③在侵权责任划分中,也会考虑被侵权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女童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父母)负有监护职责。
综上,推人男童监护人 :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游乐场管理方: 若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人员巡查、及时干预等),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女童监护人 :若存在监护疏忽,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
有网友说:“这样的家长怎么会教出一个好孩子?”
对此,你怎么看?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大河报、河南青年时报、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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