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盐城民警抽丝剥茧,揪出高空抛物者!
“差点就砸到我,太吓人了……”8月9日晚,青墩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一袋装有虾壳、牛奶盒的垃圾从天而降,与报警人擦肩而过,重重摔落在单元通道台阶上。接警后,民警刘泓杰迅速赶赴现场。他仔细勘查遗留物、固定证据,并向报警人了解细节。结合当晚风向,他初步判断垃圾可能来自该单元楼东侧高层住户。
然而,楼座结构复杂、楼层较高,一时难以锁定具体抛投点,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刘泓杰并未放弃,他一边调取周边公共视频,一边对东侧住户展开逐户走访排查。经过细致比对与询问,最终将目标锁定在该单元14楼东侧的一户居民。
面对民警上门询问,当事人姜某起初百般抵赖,以“不知道”“没这回事”等说辞企图蒙混过关。但随着调查深入,在确凿证据面前,姜某最终承认,当晚为图方便,他将装有虾壳和牛奶盒的垃圾袋直接从14楼厨房窗口抛出。
经民警耐心普法,姜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懊悔不已。目前,姜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只要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都将面临法律惩处。
【普法链接】
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法律已形成“民事—行政—刑事”全链条治理体系。
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行政责任
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警方提示
-请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坚决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来 源 | 青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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