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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021年法考主观卷回忆题

案 情

胡某系某事业单位科长,向商人于某(女)借款20万元,经于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某日,胡某以归还借款之名约于某在某宾馆见面,见面后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式对于某实施强奸,并强迫于某签订债权消灭协议,还以于某及其家人的安全威胁于某不得报案。直至第二天中午,胡某才放走于某。胡某留在宾馆将床单等物品清洁处理后,打电话叫曹某开车接其离开。在车上,胡某不慎将自己的罪行告诉曹某,便恳求曹某不要将事情说出去。曹某表示这件事与自己无关,不会乱说。

于某离开酒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胡某采取了拘留措施。胡某否认强奸事实,并辩称自己与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二人发生争吵,于某才栽赃陷害自己。公安机关发现胡某与曹某的电话往来,于是询问了证人曹某,曹某推说自己不知道。公安机关警告曹某说,如不如实陈述,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曹某因害怕遂说出实情。公安机关在曹某的指认下找到了曹某车上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二人对话的录音,并向胡某展示了相关证据,胡某遂主动提出自己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案件随后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某表示不谅解胡某,要求严惩。胡某辩称自己患有抑郁症,长期服用抗抑郁药物,案发时系病情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要求检察院鉴定。检察院遂对胡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称其案发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后胡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指出:①曹某的证言及行车记录仪的录音系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②本案公诉人与胡某曾是同事,申请其回避。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年。

问 题

1、检察院批准逮捕胡某的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请说明理由。

2、检察院是否应当同意胡某的精神病鉴定请求?请说明理由。

3、由于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应当如何把握对被告人胡某从宽的幅度?

4、本案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否应当被排除?

5、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回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法院组织单位员工进行旁听是否适当?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检察院批准逮捕胡某的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请说明理由。

检察院对胡某批准逮捕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不得在人身危险性较小和涉嫌犯罪的程度较轻的情况下适用强制程度较高的强制措施。本案中,已有证据证明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对胡某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胡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满足逮捕的基本条件,对其批准逮捕符合比例原则。

2.检察院是否应当同意胡某的精神病鉴定请求?请说明理由。

检察院应当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判断胡某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如果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对胡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更有利于查明案情,则应当准许,鉴定费用由胡某承担;如果现有证据表明胡某不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检察院可不予准许。

3.由于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应当如何把握对被告人胡某从宽的幅度?

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2条、第9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4.本案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否应当被排除?

(1)对曹某的证言应当排除。根据《刑诉解释》第125条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曹某的证言因受到威胁而应当予以排除。

(2)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无需排除。该录音虽然是以非法证言为线索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属于“毒树之果”,但如果该录音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收集程序,且与案件有关联,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5.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回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就回避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本案中,因为辩护律师是以法定理由申请回避,该事项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所以法院可在庭前会议后,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

6.法院组织单位员工进行旁听是否适当?为什么?

不适当,法院不得组织单位员工进行旁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胡某涉嫌强奸罪,该罪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所以,法院不得组织单位员工进行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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