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网

案件名称:吴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安应急罚决〔2025〕第00009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瑞应急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4月23日15时49分许,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阳工业区的瑞安市吴某某铜件加工厂,工人操作液压冲床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查明,吴某某作为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隐患并及时消除。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整(¥231,690.0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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