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非常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作业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梁溪区3起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6年1月20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文开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汤某某正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无汤某某相关证件信息,确定为无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责令企业对该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11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嘉森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低压电工操作证逾期未复审,确定为无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责令企业对该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7月25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威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临时雇佣人员钱某某正进行焊接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无钱某某相关证件信息,确定为无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责令企业对该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