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未拆封的笔记本电脑和几张购物卡静静躺在办公桌上,A公司技术骨干甲望着这些来自合作方乙公司的“谢礼”,内心挣扎:这究竟是正常的商务往来,还是足以让他身陷囹圄的罪证?

一、一场改变人生的“商务礼遇”

2024年初,A互联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甲作为A公司项目对接负责人,全力推进项目进度并提前完成交付。为表感谢,乙公司项目主管在庆功宴后赠予甲一台价值1.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及5000元购物卡。

三个月后,A公司内部审计发现乙公司合同利润异常,经调查将甲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拘留通知书送达时,甲正在调试新系统,腕间的手铐与键盘的敲击声形成刺耳的交响。

二、某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无罪判决核心认定

  1. 职务关联性断裂
    乙公司赠送财物时未提出任何请托事项,甲也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谋取合同约定外的利益。裁判文书明确指出:“商业合作中的礼节性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形成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

  2. 未达刑事追诉门槛
    涉案财物总额1.7万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3万元数额标准。法院特别强调:“未达立案数额的收受财物行为,可通过企业纪律惩戒处理,不必然启动刑事追诉”。

  3. 缺乏谋利故意证据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甲收受财物,但项目招标流程公开透明,乙公司中标系基于技术方案优势,无法证明甲为其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法律风险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护三大核心辩点

1. 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的精准切割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罪主体必须是实际掌握职务权限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下情形不构罪:

  • 临时性劳务人员或仅提供居间服务的撮合者(如案例中仅牵线融资的银行职员)

  • 利用工作便利(非职务便利)获取利益:如通过职场积累的人脉资源促成交易并收取佣金

俞强律师指出:“职务便利特指对具体事务的决策、审批权,与利用工作环境衍生的信息、人脉有本质区别”。

2. “为他人谋利”要件的证明困境

司法实践中极易被忽视的关键无罪辩点

  • 利益正当性排除犯罪:他人所获利益系通过合法竞争取得,未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如公开招标中的高价中标者)

  • 事后受财无事先约定:谋利行为完成后收受感谢财物,且双方无事先约定的,不构成受贿对价关系

  • 承诺谋利的证据缺失:仅有行贿人证言无其他印证证据的,依“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无罪

3. 数额门槛与主观故意的双重出罪路径

专业【刑辩律师】需同步审查以下维度:

  • 立案数额红线:严格核对财物价值计算时点(收受时市场价),排除未达3万元标准的案件

  • 主观故意抗辩

    裁判结果:首次收钱无请托不构罪,后续3万元构成受贿```[5](@ref)

  • 财物性质甄别:登记于公司名下的车辆、用于公务的垫资款等,因缺乏非法占有故意不构罪

四、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实操指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1. 企业端:建立商务馈赠双轨记录制度

    • 设置价值500元以上的礼品登记台账

    • 要求合作方在赠送时签署《无请托事项声明书》

  2. 员工端:严守“三不”原则

    • 不主动索要:禁止以拖延业务、设置障碍等方式变相索取财物

    • 不秘密收受:收受财物当日向监察部门报备

    • 不承诺利益:严禁对合作方作出超越权限的业务承诺

  3. 争议处置:构建黄金37天响应机制

    • 被立案侦查后立即封存业务往来文件

    • 在刑事拘留期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答辩(如案例中李维律师在批捕阶段成功阻却追诉)

风险提示:商业交往中的礼节馈赠与贿赂犯罪常存灰色地带,具体案件性质认定需结合交易背景、职权关联等要素综合判断,建议遇涉刑风险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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