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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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5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状元楼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状元楼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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