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20“全国爱牙日”到来之际,9月18日,大理州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大理市中心敬老院,开展“全国爱牙日”义诊活动,给这里的老人带来温暖和亲切关怀。
围绕“关爱口腔健康,守护幸福笑容”这一主题,医护人员给老人开展牙列缺损、口腔黏膜和口腔卫生状况检查,指导老人正确刷牙,普及科学保护牙齿知识。还为老人测量血压,检查视力,开展老年保健知识宣传。敬老院里爱心涌动,暖意融融。
大理州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 张娅丽
活动以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眼科为主,为老年人健康科普和义诊。通过活动,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传播科学防病、治病的理念。
记者:杨辉 马驿 赵志伟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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