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2020年,某知名创投机构(下文称“甲创投”)向国内AI领域新锐“A科技公司”投资1.2亿元,双方签订《增资协议》并附加对赌条款:若A公司三年内未完成IPO,甲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及12%年化利息。
2023年,A公司因行业政策调整上市失败,甲创投要求返还资金。但A公司以投资款已注入“资本公积金”为由拒绝支付,声称该款项属公司财产,退还需经减资程序。双方僵持不下,纠纷诉至某法院。
当甲创投创始人乙翻开财务报表时,发现那笔1.2亿元赫然躺在“资本公积”科目下,他苦笑:“难道我的钱,就这样成了别人口袋里的‘公司财产’?”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驳回甲创投要求A公司直接偿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1. 资本公积金的财产归属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股份有限公司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案中,投资款注入后已转化为A公司资产,不再属于投资人独立财产

  2. 对赌义务的履行障碍
    甲创投要求A公司以自有资产偿还投资款,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应通过减资程序实现。

  3. 减资程序的强制性
    法院强调,目标公司返还资本公积金必须履行三步骤:股东会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77条),缺一不可。

三、法律分析:资本公积的“围城困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资本公积金如同‘保险箱’,钱进去容易出来难。投资人若忽视程序壁垒,对赌条款可能沦为‘法律白条’。”

(一)穿透资本公积的三大法律性质

  1. 专属性: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利润分配(《企业财务通则》第17条),仅限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2. 不可分性:股东不享有按比例分割权(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参照)。

  3. 程序刚性:减资是唯一退出路径,且需全体债权人“开路放行”。

(二)投资人如何破局?俞强律师实战建议

风险预防方案

  1. 对赌主体“双保险”
    ▶️ 主条款:与目标公司对赌(触发减资程序)
    ▶️ 备选条款:同步约定创始人丙承担连带回购义务(规避公司资产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院《九民纪要》第5条支持股东承担对赌补偿的效力

  2. 设计“减资加速器”
    在投资协议中预先约定:
    “若对赌条件触发,创始人应立即促成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否则视为其单方违约。”
    ▶️ 破解公司拖延减资的常见套路

  3. 设立资金监管“防火墙”
    将部分投资款存入共管账户,约定未完成IPO时可直接划转(需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危机化解锦囊
当对赌失败且目标公司拒不减资时:
立即书面催告:要求30日内启动减资程序(留存证据证明“拖延恶意”)
同步起诉创始人:主张其违反协议推动减资的义务
债权申报补位: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投资款返还请求权将劣后于普通债权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
“资本公积金纠纷的本质是公司治理权博弈。投资人在掏钱前就要想好退路,而不是用数亿资金验证法律规则。专业的股权律师能在条款中预设‘逃生舱门’,这也是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方法论。”

风险提示

本文分析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参考价值,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链条、交易背景综合判断。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直接援引本文结论决策。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通道,关注即可获取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