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长期痛点,尤其是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时,债权人常陷入“胜诉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网友咨询:
我打赢了官司,但对方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难道这钱就彻底要不回来了吗?有没有其他办法?
肖攀律师解答:
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后,确认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的状态。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人民法院还会跟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处理。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调查隐匿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四)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承担征信变黑的后果,在以后的车房贷款,以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上,都会严重受限。
肖攀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肖攀律师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深厚法学理论和丰富实务经验,办案高效务实,笃守信用。专注于公司、房地产、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熟悉风险预估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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