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那么非法用工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等一些特殊人员的工伤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下面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知识点: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 948240 元。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据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对此类情况涉及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级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根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是基础,补充工伤更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足以看出工伤问题的处理对于企业和HR以及员工都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要保证员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要降低企业的风险成本,所以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企业要合规缴纳社保的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简单点来讲:
1)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尤其是现在各行各业发展迅猛,在一些行业中,企业经常会招收兼职、退休返聘、实习生等人员,这类人员在大部分省市是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过最近有个别省市发文通知实习生等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作相关的身故或残疾,企业也需要承担高额赔偿。
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企业组织员工班车上下班、组织的员工团体旅游等,出现意外群伤的时候企业也将面临巨额赔偿,直接影响财务稳定。
所以这个风险漏洞一定要做好提前规避措施,那么 补充工伤 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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