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湖南高院普法专栏《职场生活加 “法” 码》聚焦:新就业形态用工、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隐形加班…… 职场里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维权要点,咱们一次性说透!用真实典型案例拆解职场法律知识点,帮助劳动者理性维权,助力企业依规合法用工,职场路上有法护航!
企业以签订《合作协议》为名,
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包装成民事合作关系,
一旦发生纠纷,
便主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近日,
浏阳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5年5月,李某入职该科技公司,岗位为网约车司机,职务为小组长,负责协助公司调配客源,固定月工资10315元。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半年,李某以“协助管理和部分方式入股”,每月提现金额8000元,多余部分作为入股金额,6个月内不可随意退出;6个月到期后,盈利则转让5%股权,不要股权的应将结余13890元协商结算,亏损则无偿退出或按13890元补偿退出。
后公司改制,将固定月薪改为“多劳多得”,取消绩效补贴,李某离职,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尚欠工资。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根据《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的部分工资已转为入股金,无需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工资能否转为“股金”?
科技公司主张,双方签有《合作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双方约定部分工资转为股金,李某属于合作入股,不存在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不能仅凭一纸“合作协议”否定实际用工事实。
李某按公司排班表发车,遵守公司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人格从属性;工资由公司计发,月工资10315元,体现经济从属性;其从事的客运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体现组织从属性。该公司对李某明显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本案中,六个月期限已满,李某不愿将剩余工资转入股金,故公司关于工资已转为入股金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公司提出李某工作量不足应当扣减工资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某全额支付拖欠工资11739.46元。
案例撰写
何文强
浏阳市人民法院
二级法官
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合作、承包等民事协议的名义掩盖劳动关系,试图转嫁经营风险,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但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实质,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如果企业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与科技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李某按公司排班表发车,遵守公司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人格从属性;工资由公司计发,月工资10315元,体现经济从属性;其从事的客运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体现组织从属性。该公司对李某明显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不能以“入股”、“合作”等名义变相克扣。劳动者要注意留存排班记录、考勤记录、薪酬约定、工资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虽是一起标的额不大的小案,却触及了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的痛点,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价值:
第一,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导向。用人单位不能仅凭一纸“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民事外观来规避劳动法义务,只要企业对劳动者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法院将依法穿透表象,认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第二,筑牢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司法底线。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入股、合作等名义变相克扣或拖欠。工资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企业无权单方面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转化为承担经营风险的“股金”,法院将有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第三,引导平台经济与零工经济规范发展。本案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划定了合规用工的红线,引导网约车平台及关联企业摒弃“假合作、真用工”的错误模式,促进新业态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劳资双赢与良性互动。
统筹:湖南高院审监二庭、政治部宣教处
业务指导:陈盎然、汤杨程
作者:何文强、张箫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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