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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同日,税务总局发布配套文件《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两个文件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行重新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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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重新明确留抵退税纳税人类型

结合以前政策执行情况,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留抵退税纳税人分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1.制造业等四行业纳税人(简称四行业纳税人)

四个行业分别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纳税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前述四个行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即为制造业等四行业纳税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为C,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为M,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为I,大类为65,行业代码为I65,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门类为N,大类为77,行业代码为N77。根据最新的《退(抵)税申请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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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时,需要勾选所属行业,可以多选,当然,所选行业销售额占比需要超过50%。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简称房地产业纳税人)

房地产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房地产业门类为K,根据最新的《退(抵)税申请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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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时,需要勾选房地产业,销售额占比需要超过50%。

3.其他纳税人

除四行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根据最新的《退(抵)税申请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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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时,需要勾选其他纳税人,无销售额占比的要求。

02

重新明确留抵退税依据及标准

1.四行业纳税人

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针对四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即四行业纳税人,只要有留抵税额,就可以申请退税,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

2.房地产业纳税人

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上述规定并不陌生,其实就是参照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文件(2019年第39号公告)中关于留抵退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退税的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退税条件:一是连续6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二是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退税比例为新增留抵税额的60%。

3.其他纳税人

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退税的基准日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退税条件:一是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二是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退税比例分段计算:新增留抵税额不超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03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一)通用条件

这里的通用条件,是指三类纳税人都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条件

1.四行业纳税人

根据规定,四行业纳税人需要满足四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注意:四行业业务销售额可以汇总计算。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房地产业纳税人

根据规定,房地产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04

留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其退税依据不同,进而其计算公式也不同,具体如下。

1.四行业纳税人

针对四行业纳税人,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房地产业纳税人

针对房地产业纳税人,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同“四行业纳税人”。

3.其他纳税人

针对其他纳税人,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这里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以上时笔者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新规所作的要点解析,希望对大家理解新规带来一定的帮助。同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沟通交流。

文 章 来 源 :祥顺研究院专家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