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部分村民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个水源是源于自己的承包山、责任田,或者自己一直使用,那这个水资源便属于自己所有。其实不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水资源,个人只有使用权。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车田法庭审理一起农村水源纠纷案件,原告要求独享水源,法院怎么判?

张龙与张虎、赵三(化名)同为资源县车田苗族乡某村的村民,张龙使用山上的一处水源进行水田灌溉,需要灌溉的水田离该水源约有1公里的距离。张虎、赵三两户也从该水源处引水用于家庭生活,分别接了八分管用于取水。近年来,因为天气干旱,张龙与张虎、赵三多次因用水产生纠纷,原告张龙遂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虎、赵三从别处取水,原告要独享该水源的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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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要求独占该水源的取水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原、被告作为同一村的村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有效合理地利用该处水资源,禁止任何人强行独占或破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本案中两被告从该水源取水用于生活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的保障。原告对于使用该水源进行灌溉并不具备排他的使用权,且经本院勘查现场,两被告只取了该水源处部分水源,接至家中的水管处也安装了水龙头,不存在接水后会直接导致原告水源干枯的情况。两被告都用储水罐将接到的水进行存储,也不存在浪费水资源的情况。

故资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张龙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使用时需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为了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作为同村的村民,理应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解决矛盾。双方因为取水问题产生了纠纷,村委、乡镇、法院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大家能有效合理地共同利用该处水资源,提出可以共同修建蓄水池等方案协调解决,原告要求必须由其单独使用该处水资源,该做法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还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并且于解决问题无实际意义,因此并不可取。双方以后在共同使用该水源时也要合理利用,节约并保护水资源,同时互相体谅,若遇干旱季节,使用水资源时要厉行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