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系朋友关系。1月28日,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限1年,同时载明若逾期未还,需按借款总额24%支付违约金。次日(1月29日),卢某向黄某还款1800元。后因卢某未按期偿还本息,黄某诉至法院,主张1800元为利息,要求卢某归还本金16000元及以16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卢某次日偿还的1800元性质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利息,但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指出卢某在借款后次日即还款的行为虽非典型“砍头息”,但实质上导致借款本金未足额交付,与预先扣除利息效果一致。因此,法院认定1800元应视为本金的抵扣,最终确定实际借款本金为14200元,并依法核算利息。

法官说法

一、“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减少,此举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预先扣息,但借款次日即还款的行为客观上导致本金未全额使用,法院依法作出有利于维护实质公平的认定。

二、契约自由须以合法为前提。借贷双方虽可自由约定利息、违约金等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穿透式审查厘清法律关系,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防止变相高息损害债务人利益。

法官提醒:

一、借款凭证需完整:转账记录、借条、还款性质(本金/利息)应书面载明,避免口头约定。

二、利息计算要合规:2020年8月20日后签订的借贷合同,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三、遇纠纷早维权:发现对方存在违约或违法收息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采取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