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依丹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身为法律从业者,参与过众多庭审。而现实中的法院庭审程序,首先由原告讲述一个能够代表原告立场和主张的故事,其次由被告针对原告所讲述的故事,在表明自己立场的前提下,对原告所讲述的故事进行反驳。因此,往往在开庭陈述阶段,裁判者会听到相互矛盾,并混杂着各种生活事实,情绪发泄,主观臆测的内容。因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反而被这些生活事实,情绪宣泄,主观臆测等所掩盖。裁判者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识别,以厘清案件事实,从而适用法律得出裁判。实际导致庭审过程中大量时间用于程序化工作,与案件裁判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查明十分有限。我们所熟悉的庭审,往往在原被告陈述完毕各自的主张和答辩后,案件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原被告将双方提前准备好的证据一一向法庭出示,而举证质证环节消耗了整个庭审的大部分时间。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结束后,法官才会确定争议焦点,要求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而争议焦点的总结大多数情况也流于形式,并未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所以经常会有律师同行在一场庭审结束后,对案件的走向无法得到较为清晰的预判。并且当裁判者缺乏厘清事实的能力时,往往又会将事实的查明交给案件当事人,并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相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庭审方法,对于参与庭审的各方而言,均具有提高效率,厘清案件真相,化解双方纠纷的良好效果。德国法官自19世纪开始探索的“法庭报告技术”就是行之有效的庭审方法。法庭报告技术可追溯至罗马法上法律审与事实审的二阶构造。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司法诉讼由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构成。原被告双方先陈述权利和申辩,裁判官确定争议是否可以成立;如果成立;则进入事实审理阶段。事实审理法官听取原被告双方的理由,检查证据,发布口头判决。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庭报告技术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渐在19世纪德国法官群体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形成和完善。这一技术发展的根本动力源自于司法系统对效率提升的迫切需求。具体而言,在多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冗余的重复劳动并有效提高决策的效率,便需要有一位专门的法庭报告人员提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细致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的裁决建议。这样,合议庭成员便可以在已有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决策,从而大幅缩短审理时间,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庭报告技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程序阶段,检视原告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第二阶段是原告阶段,对原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而非证据审查。假设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均为真实,原告的陈述能否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若原告的陈述能够支持其诉请,则原告的主张满足一惯性要求,进入第三阶段。若原告的陈述不具备法律合理性,则原告败诉。

第三阶段是被告阶段,对被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检视被告防御的法律合理性,即假设被告陈述为真,是否满足防御规范的适用前提。若满足,则被告答辩符合重要性要求,进入证据阶段。同样的,如果被告的答辩不具备法律合理性,则原告胜诉。只有在原被告的主张均具备法律合理性,才进入证据阶段。

第四阶段是证据阶段,仅就双方有争议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才需要举证,一方主张且另一方认可的陈述则视为真实。原告举证成功,则原告胜诉,被告举证成功,则原告败诉。双方均无法证明的,则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受不利后果。

第五阶段是裁判阶段,形成证据认定建议与裁判建议。

下面我们对法庭报告技术的五个阶段一一进行分析:

一、程序阶段

一、程序阶段

检视原告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从法院层面讲,一般诉讼要件包括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管辖,如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则排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从当事人层面讲,当事人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自出生时起,自死亡时止;法人自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也具有当事人能力),以及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当事人(对特定案件具备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资格,并且受相应裁判约束)。从诉讼层面,还需要审查原告起诉存在诉的利益以及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

针对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特别诉讼中还需要审查特别诉讼要件。如再审诉讼中需要审查法定的再审事由、再审管辖权、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等特别诉讼要件是否满足;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必须是有独三和无独三、被告必须是原判决或裁定中的原被告当事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要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及“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等条件。

在诉讼过程中,当程序阶段,原告的起诉符合程序要求时,则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即进入第二阶段。

二、原告阶段

二、原告阶段

对原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

而非证据审查

此时,裁判者首先假设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此时原告的主张能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所有法律要件均进行一一陈述。

如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及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要件有四个:1.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有效且生效;3.租金支付期限届满;4.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

出租人作为原告,在第二阶段需要对上述四个法律要件进行一一陈述,那么原告所讲述的法庭故事需要包括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但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这些事实。而此时双方是否签订了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期限是否届满,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并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此时,从原告的陈述,裁判者可以得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的诉讼结果,则原告的陈述满足了一惯性的要求,案件进入第三阶段。如果原告对需要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没有做到完整无遗漏的陈述,则通过其主张不能得到原告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结果,此时原告的陈述不符合一惯性要求,在诉讼中就无需对被告答辩进行审查,因为原告自身都不能自圆其说,不需要浪费司法资源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审查。

三、被告阶段

三、被告阶段

对被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

检视被告防御的法律合理性

此阶段的审查原则与原告阶段类似,同样假设被告的陈述均为真实,被告的陈述能否达到对抗原告主张的防御效果。如被告陈述了已经支付租金的事实,或者被告陈述了租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其享有期限利益的事实,都可以达到对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效果。此时我们认为被告的答辩符合了重要性的要求。如被告在进行答辩时,所陈述的是暂时没有资金支付租金,或者与租赁合同无关的其他因素,则被告可能面临答辩不满足重要性的情况,此时无需进入下一阶段,原告胜诉。

因此,在作为被告参与整个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清晰地识别和掌握原告所提出的主张究竟是基于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支撑。进一步地,要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细致入微的拆解,深入剖析其内在的构成要件,确保对每一个法律要件都有透彻的理解和明确的把握。只有在充分明确了这些法律要件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地制定出应对策略。接下来,针对原告所依赖的法律要件展开有针对性的攻击,通过有力的反驳和论证,达到在诉讼中凸显自身立场和主张的重要性。务必避免因目标不明确、缺乏针对性而随意进行答辩,这样不仅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反而可能因为答辩不当而陷入对自身极为不利的诉讼局面,增加败诉的风险。

四、证据阶段

四、证据阶段

此阶段的核心目的是确认待证事实

如前所述,仅在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均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时,我们才进入第四阶段证据阶段。也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相互涵摄后,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张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张三主张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向李四支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李四未向张三偿还借款,故要求李四向其偿还借款。此时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和事实主张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被告的答辩也需具备法律上的合理性。这里我们也举一个例子,李四答辩称没有与张三建立借款关系,如张三没有向李四支付借款,或者借款已经偿还,或者借款期限尚未届满等。

很多人对庭审举证阶段的理解是错误的,片面的。通常将自己所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在举证阶段呈现给法庭,有时候甚至没有关注该事实是否为双方的争议事实,是否需要向法庭举证。导致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建设工程类案件,大量时间用于进行没有意义的举证,实际用于审理双方核心争议的时间大大减少。

为了大大提升庭审效率,法庭报告技术此阶段要求原被告双方对一方主张且另一方认可的陈述不必举证。仅在双方有争议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上需要举证。诉讼的核心任务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那么如何查明事实,哪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加以证明就需要我们在学习法学方法的基础上,掌握证据这一难点内容。基本证据是证明主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推定基本事实真实发生与否;辅助证据推定证据可靠性;背景证据证明原因、动机、过程等背景情况。

举证质证阶段存在三种可能的结果,原告举证成功,原告胜诉;被告举证成功,被告胜诉;双方均无法证明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受不利后果。

五、裁判阶段

五、裁判阶段

形成证据认定建议与裁判建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关键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质证和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提供了重要指引。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具有证明力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资格的三大基本要素。

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伪造或变造的,包括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通过核对原件、比对签名、鉴定技术等手段来验证证据形式的真实性。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窃听、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使其真实、合法,也不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明力的大小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阐发。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充分说明和辩论。法院则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法官根据法律规定、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作出裁判。

结 论

结 论

法庭报告技术最关键的是原告阶段与被告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审理纯粹是法律审查,仅检视双方陈述是否可以支持或者在多大范围内可支持其法律主张,而不涉及陈述的真实性。事实认定是证据阶段的任务。因而,也有将这两个阶段并称为陈述阶段者,实质是以请求权思维引导事实萃取,以请求权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分别审查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经过陈述阶段的检视,即可确定原告、被告双方各自期待的裁判结果是什么,哪些请求权基础与防御规范应纳入考量,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些规范的适用前提。借此,可进一步确定具有法律意义但双方陈述矛盾的待证事实有哪些,是否以及应当就哪些要件事实、依怎样的顺序在下一阶段安排举证。法庭报告技术需要掌握“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程序后实体、先原告后被告、先法律后事实。

陈依丹知恒西安争议解决专委会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争议解决具有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主要从事高端复杂商事诉讼办理和公司争议解决,熟练运用法庭报告技术、鉴定式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理论、故事理论模型等诉讼案件办理理论和方法,实现案件逆转,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的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和反馈,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陈依丹知恒西安争议解决专委会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争议解决具有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主要从事高端复杂商事诉讼办理和公司争议解决,熟练运用法庭报告技术、鉴定式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理论、故事理论模型等诉讼案件办理理论和方法,实现案件逆转,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的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和反馈,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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