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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故事的主角叫张三。

2021年7月9日,张三应朋友,公司股东的邀请,进了江苏某公司,当上了工程部负责人,年薪36万。当场,公司还给了一份《任命书》,上面写得明明白白:

「任命张三同志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及施工管理,对部门成员有任免、更换、分配任务、奖惩的权力……」

说白了,岗位、职责、权限、待遇全齐活了,公司还老老实实给张三交社保。

2023年1月29日,张三突然发了条微信:「在医院照顾老母亲,目前无暇顾及其他,给我办离职。」

大家以为这事就这么完了。

没想到两个月后,张三来了个神操作,跑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他「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金额高达33万!

仲裁没要到,他直接起诉。

法院一看:不能答应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实写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但事实情况是:

1、入职当天就有《任命书》,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全写清楚了。

2、公司正常缴纳社保,没有恶意逃避。

3、任命书虽然形式上不是合同,但具备合同的基本功能,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直接驳回,没道理给钱啊!

张三不服,上诉

张三说:一审法院引用「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判案,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听上去挺有气势,实际上是想靠抠字眼翻盘。

二审法院再给他泼了一盆凉水:

(1)二倍工资有没有依据?

  • 张三和公司早就明确约定了岗位、职责、薪酬,他自己也承认心里门儿清。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实有二倍工资条款,但这里有《任命书》,性质等同于合同。

  • 公司不是恶意不给签,还交了社保。

  • 张三之前多次跳槽,也签过合同,明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偏偏在职不提,离职后翻旧账,明显是「想捞一票」,属于惯犯。

结论:法律条款站不住脚。

(2)法院讲诚信原则对不对?

  •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要求「民事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 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也说了: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裁判。

  • 「诚信」二字,不只是道德要求,也是司法裁判的底线。

所以,一审引用诚信原则和价值观判案,完全没问题。

二审法院说得很直白:

张三离职后再去索要二倍工资,这是「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突破诚信底线」。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案子,法律和江湖的逻辑都摆在这:

1、任命书等同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别光盯着形式不一样,内容到位了,法律效果就有了。

2、二倍工资不是提款机,它是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伞,不是某些人异想天开用来离职套利的工具。

3、诚信是江湖的底线。 你可以聪明,但不能精明过头。

主动走人,还想薅公司一把?

对不起,法律也不会惯你。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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