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收走电脑、踢出工作群、克扣工资,属于变相辞退吗?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吗?

「法律解答」

单纯的满足问题中的一项条件,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变相辞退

第一,以收走电脑、踢出工作群为例,公司可以对该行为解释为工作安排的需要、临时的工作变动,而且工作群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流沟通的唯一途径,劳动者据此主张变相辞退恐难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微信工作群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的唯一途径,即使肖某被移除微信工作群,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与用人单位联系并沟通工作、协商劳动关系事宜,故仅凭某公司将肖某移除微信工作群不能证明某公司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肖某受伤后没有继续工作,即使某公司表示停发原工资待遇,但从某公司仍继续向肖某支付生活费的行为来看,也表明某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肖某以其受伤后某公司将其移除微信工作群,工资仅发放至受伤当天为由主张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其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2)粤07民终1202号

第二,公司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可以选择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在职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倘若想离职,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该等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克扣工资报酬的行为赋予了劳动者被迫解除权,故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放弃行使被迫解除权,并不能表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劳动者通俗意义上所称的“违法”仅指发生前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N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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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便满足问题中的所有情形也不一定构成变相辞退,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特征。

那么,何谓人身从属性?

鉴于劳动关系并没有因为任何一方的明示意思解除,即劳动者没有选择行使被迫解除权、用人单位也没通知劳动者无需到岗,劳动者仍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前往用人单位接受管理以及工作安排。

而劳动者到岗后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工作,则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体现,法律通常不予干涉。因为只要劳动者到岗接受管理,法律视为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即事后劳动者可以主张发放这部分的工资。

那么,何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劳动者可以主张2N?

如上所述,需要满足用人单位既不明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要求劳动者继续到岗上班接受管理,亦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此时用人单位以其行为解除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