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场因“权威裁决”引发的股权纠纷

2024年,香港居民甲(化名)与上海B教育咨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受让甲持有的某幼儿园49%股权。为规避未来纠纷,双方在《合作争议解决规则》中约定:“若合作中出现分歧,由见证人丙(化名)作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签署后,甲发现B公司缺乏幼儿园运营能力,遂要求丙裁决解除合同。丙裁决支持解约,甲依此退还全部股权转让款。然而,B公司拒绝承认裁决效力,反诉甲违约。

关键脱敏处理

  • 当事人:甲(转让方)、B公司(受让方)、丙(见证人)

  • 机构名称:幼儿园名称隐去,以“某幼儿园”代替

  • 品牌信息:不涉及具体品牌,仅以“XX”标注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为何否定“第三人裁决”效力?

裁判结果

  1.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但解除日期以法院判决为准;

  2. 驳回甲要求B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3. 甲因不当解约行为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1. 第三人裁决条款无效

    • 约定丙“最终裁决”纠纷的条款,排除了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的法定权利,违反《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要求)及原《合同法》争议解决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 丙作为非司法机构,无权裁决合同解除等涉及法定权利的事项。

  2.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

    • B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参与幼儿园运营,未构成根本违约(原《合同法》第94条)。合同解除系因双方信任破裂(“人合性丧失”),但非因B公司违约所致。

  3. 甲单方解约构成违约

    • 甲依据无效裁决擅自退款并拒绝办理股权变更,属于不当解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关键风险与解决方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企业常踩的三大雷区:迷信‘权威裁决’、滥用单方解除权、忽视人合性风险。核心问题在于,合同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得由第三方随意剥夺。”

(一)为何第三人裁决条款必然无效?

  1.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符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约定第三人裁决纠纷的条款因排除司法救济而无效。

  2. 法理逻辑

    • 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任何合同不得剥夺当事人诉诸司法的途径。第三人裁决缺乏程序保障(如证据质证、回避制度),易导致裁决不公。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红线

  1. 约定解除: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未按期支付款项超30日”),而非模糊表述(如“重大违约”)。

  2. 法定解除:仅限五种情形(如根本违约、不可抗力),且需由守约方行使(《民法典》第563条)。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除非存在《民法典》第580条情形(如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企业避险指南

  1. 争议条款设计

    • ✅ 合法表述:明确选择诉讼或仲裁(示例条款见附件);

    • ❌ 禁用表述:“最终裁决”“一裁终局”(非指有效仲裁时)。

  2. 解除权操作规范

    • 步骤1:核查是否满足约定/法定解除条件;

    • 步骤2: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并预留补救期;

    • 步骤3:避免单方停履约(如退款、停止合作)。

  3. 人合性风险管控

    • 合作前尽职调查:评估对方信誉与理念匹配度;

    • 协议设置退出机制:明确股权回购/转让路径及作价方式;

    • 争议期理性沟通:优先通过律师函、协商解决,避免公开对抗。

四、结语:企业合同管理的“防火墙”

本案中,甲因轻信“第三人终裁”条款,从维权方沦为担责方,代价巨大。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指出: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是生命线。企业需以本案为鉴,构建‘争议条款合法设计+解除条件清晰约定+人合性主动管理’的三重防火墙,方能将法律风险扼杀于萌芽。”

股权律师】的终极价值,不仅在于事后维权,更在于事前为企业筑牢合规底线。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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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争议条款示例

诉讼条款: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条款: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现行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