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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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指令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然而实践中,部分第三人无视该通知要求,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那么,第三人收到履行债务通知后仍向被执行人履行,如何追责?
一、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追责,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其中,《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是核心依据,明确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此外,《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条款,为追究第三人罚款、拘留等责任提供了法律支撑,构成完整的追责规范体系。
二、核心追责路径:民事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连带清偿责任是第三人擅自履行行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其核心目的是弥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损失,确保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不受损害。
1. 适用条件
构成该责任需满足三个关键要件:一是第三人已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且通知内容明确告知其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二是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包括部分履行);三是第三人的擅自履行行为导致已支付的财产无法追回,客观上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受阻。
需注意,若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依法提出实质异议(如否认债权存在、主张债权未到期等),且法院未对其强制执行,此后其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擅自履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责任范围与承担方式
第三人需在其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在该范围内偿还债务,也可要求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作出执行裁定,直接裁定第三人在擅自履行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该裁定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若第三人主动追回已支付的财产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则可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
三、补充追责路径: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除民事连带清偿责任外,第三人的擅自履行行为若扰乱了正常执行秩序,构成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罚款与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却拒绝协助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予以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予以罚款,仍不履行的可予以拘留。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本质上属于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罚款金额根据主体不同有所区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 刑事责任追究
若第三人的擅自履行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金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重大债权无法实现,且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结合第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行为后果等综合判断,通常需经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若发现第三人存在擅自履行行为,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追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债权;对于第三人而言,收到相关通知后应高度重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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